
一、選擇哪部法律進行維權?
企業經營者遭到他人誹謗、侮辱,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可以選擇不同的法律維護權利。基于不同的法律規定,法院認定違法行為和損失的考量因素均會不同。企業經營者作為原告進行起訴時,如果選擇了錯誤或不當的法律,則會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或權利得不到全面保護的后果。
(一)《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的適用
侵犯他人名譽,首先直接觸犯了《民法總則》對人格權的保護。結合《侵權責任法》,經營者個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如果對經營者個人的侵權直接導致了企業名譽受損,則企業也可提起訴訟。
1.具體法律條款
《民法總則》第101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2.名譽權侵權還是榮譽權侵權?
根據以下對比,可以較容易地對侵犯名譽權還是侵犯榮譽權進行區分。

雖然企業經營者榮譽受損的情形也有發生,但鑒于名譽權侵權更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因此本文分析僅針對名譽權侵權行為展開。
3.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方式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中,“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通常情況下,法院對是否具有捏造行為較易認定,此類案件中的爭議較少。何種語言和行為構成“侮辱”,相對來說沒有明確的界限,通常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背景綜合認定。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4.責任承擔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侵犯個人名譽和侵犯法人名譽在損失賠償的認定上存在區別,下文將詳細介紹。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
在商戰中,部分企業為了爭奪市場,對競爭對手進行商業詆毀,詆毀對象不僅包括了企業本身及其產品,也可能波及企業經營者。如果詆毀企業經營者,構成商業詆毀,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被告停止實施相關行為,并賠償企業的經濟損失。
1.具體法律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認定商業詆毀的特殊條件
鑒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規制的一部法律,因此在適用本法時具有一定的特殊要件:
(1)行為直接導致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遭到損害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對象系經營者和消費者,并不包括經營者個人。如前所述,在對經營者個人名譽、信譽十分關注的商業市場中,個人遭受誹謗可能直接導致企業合作方或消費者對企業及其產品的評價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受損企業可依法向行為人提起訴訟。
(2)行為的實施者應當是本企業的競爭對手
商業詆毀作為一種商業行為,其目的是通過貶損競爭對手達到提高自身市場占有率。因此,若要主張行為人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則行為人應當是與本企業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主體。此處的“經營主體”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企業經營者。如果具體實施誹謗行為的是在競爭對手中任職的工作人員,在核實身份后,同樣可以該人系職務行為為由,起訴其任職的公司。
3.責任承擔方式
(1)民事責任
商業詆毀民事責任的類型同名譽侵權,即包括: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詆毀案件中的損失賠償認定作出了更細化的規定:
賠償金額首先按照企業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前述兩項均難以確定的,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三百萬以下的賠償。
(2)行政處罰
相較于名譽侵權案件,實施商業詆毀的主體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可以通過投訴的方式,要求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法律適用的選擇
根據以上梳理,可以看出企業經營者的名譽遭損害時,可結合具體情況利用不同的法律進行維權。而不同的法律所要求的適用條件,以及所達到的效果也不盡相同。具體可見以下圖表:
法律適用選擇對比圖

小 結:
二、起訴名譽權侵權時,以個人還是企業名義起訴?
如果侵權行為無法滿足商業詆毀的要件,則只能以名譽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由于個人和企業均可能是被侵害的主體,首先面臨如何選擇起訴主體的問題。以個人名義起訴和企業名義起訴對維權有以下不同影響:
(一)侵權認定標準的嚴格程度不同
基于企業承擔的社會角色,相對于自然人,法院對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認定更為嚴格。既有的判例中,除了要求普通企業需要廣泛地置于社會的監督和公評之下、對社會批評需要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之外,法官還會結合企業所處的行業、社會地位和社會職能來判斷企業所需容忍的范圍大小。例如:
在柳華芳訴美年大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體檢行業涉及民眾的身體健康,上市公司涉及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從這兩個方面而言,新聞媒體和網絡作者等基于一定的數據、材料,對從事體檢行業的上市公司進行分析評論,除明顯具有惡意侮辱、誹謗等情形外,應當允許對其進行一定意見表達,這既是對公司的鞭策和監督,也有利于廣大民眾和投資者通過各種比較、甄別,切實保護好自身權益。被上訴人作為體檢行業的知名企業,相較于普通自然人及普通法人,承擔著更多的社會責任及義務,必然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因此也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
在鄒恒甫與北京大學名譽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承認對機關法人或經法律授權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的名譽權需予以限制或克減,以保障公民通過發表言論等方式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管理的公共權利。
基于司法的前述考量,相較來說,在侵權行為惡劣程度相當的情況下,個人名譽權侵權更易被法院認定。
(二)損失賠償的內容有所區別
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金額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但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需達到“嚴重后果”的條件,賠償金額相對也并不高。各地司法實踐中,除非造成受害人精神疾病等非常嚴重的后果,賠償金額一般在千元。
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可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通常只能包括實際開支,例如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精神治療的醫療費。無論是精神賠償還是經濟損失賠償,都遠遠無法彌補侵權行為對個人名譽受損造成的實際影響。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因其個人名譽受損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也無法通過其個人起訴得到彌補。
如果是以企業名義起訴,雖無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可以加以主張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損失。相對于幾千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來說,經營損失的彌補更具有現實意義。
(三)社會影響不同
如前所述,名譽權侵權的責任包括了“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實現途徑是要求侵權人向受害人當面道歉并在指定的媒體澄清事實,達到恢復受害人社會評價的目的。無論是道歉,還是所澄清的事實內容,都具有針對性,因原告主體和原告所主張的侵權事實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企業為主體進行起訴,并闡明企業名譽受到侵害的具體事實,所獲得的道歉將更有效、更直接地恢復企業名譽。
個人名義起訴和企業名義起訴的區別

關于經營者和企業能否同時起訴的問題。鑒于名譽權侵權案件中,無論以經營者名義還是企業名義起訴,都是針對名譽受損這一共同的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合并審理。通過檢索案例,也不乏個人與其企業共同提起訴訟的情況,法院均進行了受理和裁判。也就是說,當符合侵權條件時,經營者和企業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作為原告一并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分別對經營者個人和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三、互聯網環境下,如何確定侵權人?
通過互聯網散布侮辱誹謗的言語、文章,已成為名譽權侵權的主要方式。通常情況下,侵權表達由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同時還可能被其他用戶轉載或轉發,涉及多個行為主體。
(一)首次發布言論的用戶
首次發布侵權言論的網絡用戶,是當然的侵權主體。可直接對其提起訴訟。
(二)網絡平臺構成侵權的兩種情形
承載侵權言論的網絡平臺,在滿足下列任意情形時,將構成侵權:
1.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首次發布言論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在發現名譽權被侵害之后,建議第一時間進行證據保全,隨后盡早通知網絡平臺刪除相關言論。此處的通知應包括以下三個關鍵信息,否則通知無效,平臺可以主張免責:(1)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2)要求處理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3)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2.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該情況下,“知道”的認定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平臺是否對發布的信息進行處理、平臺具體的服務方式和管理能力、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社會影響及瀏覽量等等。前述因素大部分屬于主觀判斷范圍,很容易產生爭議。因此,無論平臺是否可能“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建議均采取“通知”行動,以便明確平臺的責任。
(三)轉載者構成侵權的情形
判斷轉載者是否侵權,主要看其是否存在過錯?;?ldquo;二次傳播”將擴大侵權損害結果,因此要求轉載主體有義務對所轉載的信息進行必要核實。特別是對影響力較大的網絡媒體,審核義務更為嚴格。例如:
在朱瑞峰與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二中院即認同一審法院的以下觀點:“網易網作為我國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網絡媒體,在采編或者轉發新聞信息時,不僅有對轉載信息進行審核的義務,應當且有能力承擔比一般網絡媒體更嚴格的審核義務,以確保信息的客觀和真實”,并認為涉案文章即使轉自央視網,亦不能因此當然免除網易公司在轉載文章時的審核義務。
小 結:
另外,起訴網絡平臺還具有特殊意義。實施侵權的網絡用戶,通過虛擬的身份實施侵權活動,被侵權人在未取得其身份信息時,無法對其提起訴訟,但網絡平臺的運營主體及登記信息容易取得。同時,根據《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原告可以根據前述信息直接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
四、如何選擇管轄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供選擇的管轄地點包括被告所在地、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任一原告的所在地)。對于網絡侵權,侵權行為實施地則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
從減少訴訟成本、增加訴訟便易度的角度考慮,可優先選擇原告的所在地提起訴訟。但是由于名譽權侵權的認定存在較多的主觀判斷,案件審理法官的個人傾向、該法院既有案例以及審判法官的專業水平都會對案件結果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可針對自身案件的具體情況,通過案件檢索,有傾向性地選擇可能利于案件結果的法院。
(作者: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