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深入貫徹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作出的重要指示,《決定》圍繞疫情防控矛盾焦點提出了重要意見,為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衛生意識提供了法治支撐。對此,筆者結合該《決定》的背景、意義,圍繞其主要內容進行簡要解讀。鑒于時間倉促,難免存在疏漏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一、《決定》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將確立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制度
從2019年底開始逐漸蔓延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目前正在全球范圍內肆虐。目前的多項研究表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很大可能來源于人類非法捕殺、食用野生動物。社會各界對于濫食野生動物這個突出問題,以及由此對于公共衛生安全所構成的隱患普遍比較關注。“拒食野味”的呼聲空前高漲,“依法防疫”迫在眉睫。
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提出要完善相關立法、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等任務要求,并作出重要部署。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上述背景下出臺該《決定》,一方面,通過聚焦濫食野生動物這一突出問題,及時明確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另一方面,需要明確的是,《決定》并不是法律,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它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為導向,體現了立法的方向是通過確立科學有效的野生動物交易管理和禁食制度,進而從源頭上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二、要準確理解《決定》倡導的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本意
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決定》出臺以后,各種媒體紛紛以“我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關鍵字吸引社會大眾的眼球。老百姓們乍一看,第一反應就是:所有的野生動物都不能吃了!吃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是違法!野生動物作為藥材也被禁止了!實際上,這都是對《決定》內容的錯誤理解。
(一)哪些野生動物是絕對禁止食用的?
《決定》第一條規定強調了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第二條規定擴大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種類,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均納入到禁食的范圍。
根據《決定》的上述規定,結合《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來判斷,包括人工繁育和飼養在內的所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例如果子貍、蟒蛇、野豬以及中華菊頭蝠等野生動物,在《決定》出臺后是絕對禁止食用的。
(二)哪些野生動物是可以食用的?
《決定》未將除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納入禁食范圍,這是因為,捕撈魚、蝦以及海產等天然漁業資源是傳統而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此,對于此類非保護性的普通水生野生動物,在符合《漁業法》的規定前提下,是可以合法食用的。
(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家畜家禽可以合法食用
對于日常我們食用的常見家畜家禽,例如雞、鴨、鵝、豬、牛、羊等,是主要供食用的人工飼養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還有一些動物,例如鴿、鵪鶉、兔等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的人工飼養的動物,《決定》第三條規定,這些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于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均適用《畜牧法》的規定。對于這些家畜家禽,也不在禁止食用的動物范圍之內。
(四)經審批后,允許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
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決定》特別在第四條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定,并嚴格執行。換句話說,經過合法的審批和檢驗檢疫之后,可以利用野生動物制作科研標本、制作藥材、利用皮毛以及在動物園進行豢養。
通過以上四個方面的準確理解和把握,我們可以知道,《決定》關于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并非一刀切,而是以全面禁食為導向,同時兼顧實際當中漁業、家畜家禽業以及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決定》對于野生動物非法食用、交易等行為實施更為嚴厲的懲治力度
當前,野生動物的非法交易在一些地方廣泛存在,此次新冠肺炎病毒爆發的源頭正是武漢的華南海鮮市場,該市場存在大量的以食用野生動物為目的的非法交易。暴利驅使下,市場形成了一條從非法獵捕、運輸到販賣野生動物的完整利益鏈。其中,負責網上銷售的電商、銷售捕獵工具的設備生產商、負責“洗白”野生動物的養殖場、負責收購轉賣的商販,組成了一張錯綜復雜的網絡。特別是販賣者和買家通過視頻聊天的方式看貨稱重,談好價錢后直接通過網絡支付工具轉賬,通過物流發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輕易地做到人貨分離,監管部門很難跟蹤。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必須同時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行為和活動,徹底打擊非法“野味產業”的各個環節。
據此,《決定》明確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決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參照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關于同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目前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責任主要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章中有所體現,此外我國刑法對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會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從該條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來看,對于非法食用野生動物,主要打擊生產、銷售以及購買的行為。而對于直接食用人來說,購買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食用這一行為本身,缺乏直接的處罰規定。此外,我國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食用野生動物”這一罪名。因此,筆者個人的意見是:雖然食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是違法行為,但關于法律責任的承擔目前存在缺失,這需要后續的立法予以完善和補充。
(二)非法獵捕、交易和運輸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非法捕獵、交易和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視情節的不同將承擔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2、刑事責任
非法捕獵、交易和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結合兩高兩部(法發〔2020〕7號)《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非法收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3)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4)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6)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違反海關法規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員非法收購進口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以及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四、《決定》能否有效實施,需要全社會的支持
《決定》全文一共只有八條,但每一條都是在當前公共衛生安全處于嚴峻形勢下,提出的基本原則性、導向性意見,還需要借助于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定來達到《決定》的最終目的。同時,落實這些意見,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合力支持作為保障。
(一)全社會從思想上形成統一的目標
《決定》本身是基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而出臺的。因此,全社會要從思想上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安全衛生意識,摒棄“野味就是美味”“能吃到野味是身份的象征”等陋習和舊俗思想。《決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最終使全社會都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為《決定》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思想環境。
(二)國家和地方應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
《決定》以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為導向,拓寬了禁食野生動物的范圍,也加大了處罰和打擊力度,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實施管理辦法尚未及時修改,存在滯后性。特別是涉及審批流程、檢驗檢疫以及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等配套措施的文件,在《決定》出臺之后,勢必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決定》也強調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同時,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在《決定》出臺之前,已經有部分地方出臺了相關規定。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于2月14日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這是省級人大層面首部專項規定禁食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對于禁食的野生動物范圍、違法交易、違法經營、職能部門分工以及法律責任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地方立法先行先試,也為國務院將來出臺更具現實意義的規范性文件積累了有益經驗。
(三)妥善解決原有政策下受影響的農戶存量問題
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后,隨著審批流程以及檢驗檢疫政策的收緊,在原有政策下的養殖農戶勢必受到沖擊,不可避免要面臨轉型和損失,尤其是一些貧困地區的農民養殖群體預期損失較大。《決定》明確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一定的補償。筆者認為,各級政府可以通過補貼扶持等方式,妥善解決受影響的養殖農戶存量問題,為《決定》的順利實施掃清產業桎梏。
五、《決定》的下階段目標是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范圍內的高度重視。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方面的法律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形勢的變化迅速行動,緊急出臺《決定》,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體現,也是依法抗擊疫情,法治化程度提升的結果。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為了堅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為打贏疫情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項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并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推動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同時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決定》的出臺意味著食用野生動物已經不再是根據個人喜好決定的事。或許在不久的將來,食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斷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將筑成一道道不可僭越的警戒線。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能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作者: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