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破產 重整 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
一、重整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條件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11.8版,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111條規定:重整期間,債務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1.債務人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2.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3.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4.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第56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可以申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自行管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自行管理申請不予批準:1.法人治理結構存在問題的;2.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1條至第33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3.存在其他不適合自行管理情形的。
綜合上述規定,重整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條件包含4個方面,即:具有管理的能力,有利于重整企業的繼續經營,重整企業不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及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重整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審批程序
《破產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九民紀要》第11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提出重整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請。
綜合上述規定,重整企業可以在申請重整時及重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申請,無需債權人會議的表決,也無需征求債權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條件的,將作出準許重整企業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決定書。
三、重整企業自行管理模式中與管理人的職責分工
《破產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破產法》第80條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九民紀要》第111條第2款規定:經人民法院批準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權中有關財產管理和營業經營的職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
綜合上述規定,在重整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模式中,關于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制定重整計劃的職責由重整企業在管理人的監督下履行,管理人的其他職責仍由管理人履行。
四、重整企業申請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材料及主要內容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重整企業需向人民法院申請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明確管理人及重整企業在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模式中的具體管理方式及責任,審批法院會要求重整企業或者管理人提交管理方案。深圳及北京明文要求提供管理人與債務人分工管理的方案。同時,為了保證重整企業在依法、合規、規范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重整企業還需要向管理人及法院提交具體的管理方案。本文律師根據申請重整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實務經驗,債務人在申請時一般需要遞交1個申請、3個方案。3個方案分別為管理工作方案、印章管理方案及財務管理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請書
首先,在請求部分明確表達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意愿。
其次,闡述重整企業符合申請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條件。如企業治理結構完善,具備良好決策力和執行力,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行為。
再次,闡述重整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優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有利于資產的保值增值。與管理人相比,重整企業相對更為了解公司資產的狀況、質量和分布情況等,能夠有針對性地發揮其中優質資產的潛力,或者采取措施彌補瑕疵資產之不足,最大限度實現公司財產的保值增值,以充分維護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引進重組方。與破產清算程序以財產的變現、分配為核心目標不同,重整程序以公司復興為目標,涉及重組方的引進及營業的恢復等事務,該事務本質上并非法律事務而屬于商業事務,需要具備良好的商業判斷能力,包括重組方的選定、談判、公司經營方案的確定以及對國家經濟政策的把握等。與管理人相比,重整企業在企業經營與管理方面更具有優勢。
3.有利于高效推進重整程序。重整企業具有積極推進重整程序、盡早恢復公司活力的強烈意愿,亦具備高效推進重整程序的基礎條件和能力。除此之外,重整企業在公司運營管理、員工安置及調配、利益相關方溝通與協調、尋求行政支持與配合方面,均具有明顯的優勢。
最后,需要在申請書中明確重整企業與管理人的職責分工。
(二)自行管理工作方案
一般債務人提交的自行管理工作方案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1.重整企業的基本情況,含工商登記的情況、資產與負債的基本情況、公司運營的情況,以及需要特別說明的其他情況。
2.財產及營業事務的管理原則,一般包括合法合規原則、高效有序原則、保值增值原則、保密原則。
3. 重整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包括企業現有工作機構的設置及工作職責,另需設立重整事務工作組,并明確其職責。
4. 管理財產及營業事務的工作內容及安排,包括:第一階段,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并穩定運營事務;第二階段,保證財產的保值增值并改善運營事務;第三階段,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并通過重整計劃的執行保證企業重生。
(三)印章管理方案
印章管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印章的種類及保管部門、印章的使用審批程序以及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的責任。
(四)財務管理方案
財務管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管理組織機構、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管理、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投資管理、負債管理、費用管理、稅收及利潤管理、外幣業務管理、發票和收據的使用管理、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管理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