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公司設立糾紛發生在公司正常設立后,針對設立過程中的行為,尤其是發起人以自己名義或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問題,請求公司承擔責任提起的訴訟;發起人責任糾紛是針對公司設立失敗或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責任提起的訴訟。
本 節 目 次
(三)公司設立及發起人責任訴訟程序操作要點
1.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的區分
2.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的管轄
3.請求權基礎規范
(三)公司設立及發起人責任訴訟程序操作要點
1.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的區分
關于公司設立及發起人責任糾紛的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責任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兩個相互獨立的案由。就法律適用而言,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民事法律并沒有公司設立糾紛以及發起人責任糾紛之類的法律概念。對“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進行區分的意義在于,兩個案由對于管轄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區分兩案由對于確定訴訟管轄具有重要意義。
公司設立糾紛,是指因發起人為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資格而依法完成一系列法律行為引發的糾紛。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規定了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序,為了使公司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發起人必須作出一系列相關法律行為,免不了對外簽訂合同用以籌集資金、租賃場地、采購辦公用品等。在公司成立過程中,經常因為相關合同在公司內部發起人、設立中的公司、外部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之間引發權利義務歸屬的法律糾紛。
發起人責任是指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對認股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時因發起人自身的過失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損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對于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責任承擔,由發起人責任糾紛予以規范。
從上述定義可以發現:公司設立糾紛發生在公司正常設立后,針對設立過程中的行為,尤其是發起人以自己名義或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問題,請求公司承擔責任提起的訴訟;發起人責任糾紛是針對公司設立失敗或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責任提起的訴訟。
2.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的管轄
公司設立糾紛:以公司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
發起人責任糾紛:以《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為基礎,綜合考慮公司住所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換言之,發起人責任糾紛不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6條關于公司相關糾紛的管轄規定。
3.請求權基礎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0條、第83條、第93條、第9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
上述請求權基礎規范,“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均可能涉及,這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選擇。“發起人責任糾紛”請求權基礎規范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0條、第83條、第93條、第94條;“公司設立糾紛”請求權基礎規范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
未完待續 ……
參考文獻
1.人民法院出版社 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適用要點與請求權規范指引(上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作者:邵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