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訴訟結果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況層出不窮,我們正在辦理的一個執行案件中也存在侵犯案外人(客戶)利益的情況。客戶從銀行受讓了開發商的一筆債權,該債權是到期未收回的銀行貸款,同時開發商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都抵押給了銀行。在訴訟過程中,客戶發現該開發商還存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生效判決,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已確認,且施工單位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時,如何維護客戶的權益?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是提出執行異議?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起執行行為異議,還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起執行標的異議?執行異議如被駁回,是提起執行異議復議、執行異議之訴,還是申請再審?案外人何種情況下選擇何種救濟程序是容易混淆和迷茫的法律區域。筆者就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典型案例,對裁判后案外人的法律救濟途徑進行分析。
關鍵詞:執行異議 第三人撤銷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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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救濟途徑的法律概念解讀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系第三人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參加原訴,導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裁判,在這種情形下,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權益,法律賦予本應參加原訴的第三人有權通過另訴的方式撤銷原生效裁判。①
(二)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案外人認為法院的執行程序違法、失當,或法院的執行侵犯其實體權利時,法律提供的救濟渠道。②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側重于執行程序的違法性和失當性,目的是要求法院撤銷、糾正違法的執行行為,阻卻、排除法院的執行。執行標的異議,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具有實體權益,排除標的物的強制執行。
(三)執行異議后的審判監督程序,是指為了糾正已經生效裁判的錯誤而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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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救濟途徑的區別
(一)行使權利的主體
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執行行為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
執行標的異議:案外人
除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當事人外,其他行使權利的主體都可以認定為案外人。
(二)行使權利的期限
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行為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執行標的異議:案外人應當在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若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三)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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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和實務裁判要點分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是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不包括當事人雙方。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主體。③ 第三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存在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符合本應作為第三人參加原訴的身份條件。
在最高法指導案例“高光訴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中,最高法認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其以股東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訴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中,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范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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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行為異議及復議的法律規定和實務裁判要點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在“喬紅、德信物業發展(武漢)有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3820號】一案中,最高院認為:對于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超標的查封、違法變更執行標的的主張系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依法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及執行異議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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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和實務裁判要點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標的異議是法院的執行侵犯了案外人的實體權利,是為了解決民事權利之間的對抗,以及誰的權利更具有優先性。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即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不含有其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主張。
執行異議之訴,實質上是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所產生沖突的解決 ④ ,實務中傾向性但仍有爭議的觀點:如果是物權與普通債權人產生權利的沖突,那么物權基于排他性的特性,優先于債權;如果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均具有實體權益,那就需認定誰的實體權益更具有優先性。對于擔保物權人能否排除執行,如果案外人享有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基于該類擔保物權的特殊性,可以排除標的物的強制執行。
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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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第三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護的途徑通常有兩種:
(一)可以先提第三人撤銷之訴,再提執行異議。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第三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予以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駁回執行異議后,不能提出第三撤銷之訴,只能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再審。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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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第三人申請再審
(一)案外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啟動兩方式只能擇一行使,而不能同時使用。
既然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啟動是案外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兩種主要方式,案外人能否同時行使這兩種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民訴解釋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1款、第2款規定:案外人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啟動兩方式只能擇一行使,而不能同時使用。
(二)執行異議訴訟中,究竟采用第三人撤銷之訴還是啟動再審程序,應根據案外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和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來具體分析作出判斷。
以上僅為筆者結合典型案例對裁判后案外人的法律救濟途徑進行簡要的分析論述。實踐中,案外人判后救濟紛繁復雜,觀點爭議較大。我們會進一步深入研究。
注 釋
① 胡軍輝、廖永安《論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載《政治與法律》,2007年第五期,123頁。
② 張衛平《案外人異議之訴》,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③ 張衛平《中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構成與適用》,載《中外法學》,2013年
④ 朱淼蛟、唐學兵、曹慧敏《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構造》,載《法律適用》,2006年
⑤ 胡玉潔《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關系研究》,載《青年科學》,2014年
(作者:孫劍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