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7月15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重慶調解中心、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換屆大會暨一站式商事爭端解決平臺集體簽約儀式隆重舉行。中國貿促會商法中心黨委書記陳正榮、市高法院副院長孫海龍、市司法局副局長陳治元、市商務委總經濟師李巡府及相關區縣人民法院分管領導出席活動,市貿促會黨組書記、會長何毅出席見證簽約并講話。重慶市涉外知識產權調解中心調解員、新聘調解員、行業協會以及企業代表150人參加本次活動。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副秘書長王芳作了“在《新加坡公約》背景下中國商事調解的發展前景”的主題演講。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馬莎作了“訴調對接工作發展新趨勢——從法院視角”的主題演講。合伙人楊青在會議上作了“商事調解員實務經驗分享”的主題演講。

楊青律師以其調解成功的一起疫情期間某中國企業與某印度企業的國際貨物買賣糾紛調解案為例,為參會嘉賓分享了作為商事調解員在處理國際商事調解案件中的經驗和心得體會。該案由印度駐北京大使館轉介而來,在疫情的特殊時期,楊青律師運用其專業知識和各種調解技能,前后歷時2個多月,最終使雙方當事人獲得了滿意的調解結果,印度駐北京大使館最后向貿促會和楊青律師分別發來了致謝函。該案在疫情的特殊時期能調解成功,也充分體現了調解作為與訴訟、仲裁并駕齊驅的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之一,所體現出的靈活性、低成本、自愿性和便利性優勢。
基于該案的成功調解經驗,楊青律師就調解員在商事調解案件中的工作開展提出了具體建議。對于調解員的準備工作階段,一是要分析案件當事人的爭議沖突,包括利益沖突、關系沖突、法律責任沖突;二是調解員通過與當事人的單方溝通,將調解過程結構化,其方式可以包括與當事人建立關系和信任、確定爭議中的實質問題、指導各方進行談判、確立調解目標等。在談判和交涉階段,調解員應引導各方進行以利益為基礎的談判,包括提供讓各方充分表達的計劃、提出的建議應當具有合理性、當事人因出于順利談判以及未來業務和聲譽考慮進行關系管理等。同時,調解員應當找出雙方的共通點及不存在爭議的事實,認同和及時處理當事人的情緒,管理當事人的心理。此外,在談判過程中遭遇僵局時,調解員應嘗試找出問題癥結所在及成因,然后實施相應策略以打破僵局。對此,楊青律師進一步提供了12條具體策略建議,以應對調解談判中的僵局。
最后,楊青律師結合案件進一步分享了三點經驗。他提出,首先,不同于法官和仲裁員,調解員沒有任何職權,完全憑著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對當事人利益訴求的準確把握及當事人心理的有效引導,循序推進調解工作。尤其在涉外商事爭議案件中,當事人來自不同國家,需要調解員不僅僅分析案情本身,還需要同時考慮文化差異等各方面因素,才能為案件設計出可行的調解方案。因此,在調解過程中,需要調解員有更多的耐心。其次,在涉外案件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需要對調解方案執行的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障礙事先進行充分思考,一定要有閉環思維,從而避免在執行調解方案過程中可能在某環節遇到實質障礙,從而無法實際執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方案。最后,調解員在調解中時刻要以各方當事人可以感受得到的公平、公正的方式開展調解工作。涉外案件中,當事人可能來自2個或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讓各方當事人感受公平、公正對待更是重要,取得當事人信任是調解工作順利推進的基礎和基石,一旦調解員給任何一方不公的感覺,則很難讓該方配合調解工作,將很可能意味著調解失敗。

隨著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簽署《新加坡公約》,國際商事調解進入發展新時代。在國家和地方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下,我國商事調解機制和平臺建設取得顯著發展,商事調解和訴訟、仲裁的轉化和互補明顯加強,商事調解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突出。我國商事調解展現出前所未有的廣闊發展機遇。中豪律師將發揮自身專業優勢,更加廣泛而深入地參與包括商事調解在內的跨境爭議解決案件,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