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破產清償順序,是指法律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后次序。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會因為程序的進行、法院行為、管理人執行職務等產生不同種類的費用,債權順序也會因為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性質而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歸納整理破產程序中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簡要分析破產清償順位。
關鍵詞:破產程序 破產財產 破產債權 清償順序 管理人履職
新冠疫情持續發酵,使得經濟下行,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破產的風險,社會上出現大量的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在辦理破產案件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破產財產的清償問題和相關費用問題。本文主要通過梳理和分析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和可能涉及的費用,幫助從事破產的工作人員快捷高效地處理費用和破產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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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為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支付的費用。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筆者認為,從管理人工作角度分析破產費用,劃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
該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管理人執行職務所必需的費用,具體為管理人刻章費、租賃費、辦公費、留用人員工資、差旅費、其他執行職務費用。其中,留用人員工資是債務人停止營業后管理人聘請留用人員進行工作的費用。留用人員主要輔助管理人的工作,如:留用的財務人員協助管理人清理債務人財產、會計賬簿;留用的保安人員協助管理人照看債務人場所等。
(二)管理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該費用是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債務人財產不貶值或流失所必需的費用,具體分為倉儲費、運輸費、清理費、維修保養費、保險費、財產檔案保管費、其他行政管理費。
(三)管理人聘用機構的費用
該費用為管理人評估、變價債務人財產所必需聘請機構的費用,具體分為聘用審計機構、聘用評估機構、聘用法律服務機構、聘用輔助拍賣機構、聘用其他機構的費用。
(四)變價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該費用為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變價債務人財產所必需的費用,具體為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通知費、登記費、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
(五)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該費用為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分配債務人財產所必需的費用,具體分為公告費、通知費、提存分配費、其他費用。管理人分配債務人財產一般是轉化為貨幣資金分配至各債權人提供給管理人的銀行賬戶中,有些債權人因為部分原因未能聯系或者未能分配的,管理人需預留提存分配的費用,以便將來清償這一部分債權人的債權。
(六)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該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具體分為破產案件受理費、公告費、送達費、證據保全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勘驗費、其他費用。
(七)管理人報酬
該費用為管理人依法完成債務人破產程序后所獲得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應當對債務人可供清償的財產價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出預測,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管理人報酬方案應當包括管理人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
上述規定明確管理人報酬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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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該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未履行完畢合同的債務,具體費用為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其他費用。應注意,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的合同,是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如果債務人或者對方當事人雙方已將合同履行完畢,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就已經終止,不涉及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的問題。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該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第三人無因管理的債務。在債務人破產后,由于無因管理人并沒有法律上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其所支付的費用應當得到補償。具體為財產管理費、利息、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無因管理必須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之后,其費用才能作為共益債務,否則只能作為破產債權向管理人申報。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該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人財產不當得利的債務。具體為返還不當得利和其他費用。不當得利被認定為共益債務必須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之后,否則只能作為破產債權向管理人申報。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該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人繼續營業所支出的費用。具體為經營人員工資、經營人員社保費用、營業稅費、通知費、水電費、通訊費、其他費用。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該共益債務為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導致的債務關系,具體為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該共益債務為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導致的債務關系,具體為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筆者認為,破產財產、共益債務在破產程序中是隨時產生,隨時清償的;但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同時清償這兩項費用時,有三個清償原則:
1.先清償破產費用,有剩余的再清償共益債務;
2.當破產費用都清償不足時,就在破產費用的各頂中按比例清償;
3.當足夠清償破產費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償全部的共益債務時,清償費用中的各頂則按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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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債權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犧牲原房屋居住權為代價來滿足城市建設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產權調換作為補償方式的以房換房的互易合同。被拆遷人依據拆遷補償協議享有的安置房請求權。
《企業破產法》沒有對被拆遷人債權作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優先保護的。相關案例為(2018)黔0302破1號,這份法律文書是破產債權確認裁定,法院將拆遷債權確認為破產債權;另一個案例是(2021)湘06民初116號,這份法律文書是破產債權確認之訴的判決,法院判決確認拆遷債權合法有效并列為優先債權。
拆遷是因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拆遷人以犧牲其對原房屋的居住權為代價來滿足城市建設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從社會價值層面考慮,被拆遷人的債權應當予以優先保護。
筆者認為,被拆遷人債權具體清償的費用或權利為:被拆遷人要求履行交房義務的請求權、土地房屋價值補償、裝修附屬物補償、搬遷費用及損失、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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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居住為目的的購房消費者的債權
《企業破產法》中并未規定購房類債權這一單獨分類,該類債權通常出現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由于該類債權涉及的債權人為購房戶這類弱勢群體,實務中管理人通常將其單獨作為一類債權進行分類。
購房消費者分為以自己居住為目的的消費者和以投資為目的消費者。為保障消費者基本生存權利,居住為目的的消費者債權應當優先,而投資為目的的消費者不存在基本生存權利被侵犯的風險性,其債權不應優先,而應歸于普通債權順位之中。
若消費者為購房支付定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有學者觀點認為消費者就定金本金享有優先債權,而定金罰金應作為普通債權處理。
筆者認為,購房消費者債權的具體清償為:購房款債權、購房者要求履行交房義務的請求權、消費者購房定金本金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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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上述規定明確了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且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有學者觀點認為,工人工資和涉及建設工程的材料費等費用應當優先,建設工程的違約損失不應作為建設工程優先債權,而應作為普通債權申報。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價款的具體清償為:建設工人工資、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款、工程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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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預告登記所涉債權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在學術上的觀點是具有“準物權效力”,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權人將來完成正式登記的一種制度。有學者觀點認為,預告登記人要求履行登記過戶在破產程序中應屬于優先保護的權利,但如果預告登記人放棄登記過戶,轉而要求返還因未能過戶而支付的購買不動產的價款應屬于普通債權。
因此,筆者認為不動產預告登記所涉債權具體清償為:預告登記人要求履行不動產正式登記的義務和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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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上述規定明確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筆者認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具體清償為:有擔保的因合同關系產生的債權、有擔保的融資租賃債權、有擔保的其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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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債權
職工債權是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因此,職工債權優先于稅款債權和普通債權受償。筆者認為,職工債權的具體清償為:職工工資、職工傷殘補助、職工醫療保險、職工養老保險、職工補償金、職工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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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債權
稅款債權是指債務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債務人所欠稅款本金。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稅款債權在職工債權之后清償。筆者認為,稅款債權的具體清償為:涉及職工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稅、房產稅、車船稅、其他稅種。為保護職工權益,職工的社保費用應當優先清償。其次,除礦產品相關的企業破產,其他企業不會涉及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稅這兩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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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
普通債權是除了擔保債權以外的一般債權債務關系,是破產案件中最常見的一類債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結合前述三、四、五項的分析,筆者認為普通債權的分類為:因合同關系產生的普通債權、建設工程違約損失、購房消費者定金罰金返還債權、優先債權未完全受償或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者購房款、破產受理前企業欠繳稅款的滯納金、預告登記人解除合同后的購房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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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債權
劣后債權是在破產清償順序上排列于普通破產債權之后的債權。劣后債權雖僅在普通破產債權完全受償后仍有剩余財產時才可能受償,但其在破產程序中可受清償的權利未被剝奪。設立劣后債權的目的在于避免出現債務人破產清算后仍有剩余財產,卻可對本有義務清償的債務不予償還的不合理現象。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結合紀要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劣后債權的具體清償為: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破產債權在破產受理后的利息、破產申請受理后不履約的違約金、股東劣后債權、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其他劣后債權。
(作者:張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