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以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深化,破產案件數量持續增加。① 國人傳統觀念的談“破”色變略有改善。但隨著管理人“卷款一個億跑了”、東莞法院對管理人作出罰款決定等事件引發的熱議,在破產案件數量激增、破產企業情況復雜、管理人履職等諸多問題的背景下,合規管理在破產程序中的應用也備受關注。管理人履職除了法定的職責外,還有法院、債權人會議賦予的職責。但在重整、清算、和解程序中,管理人職責不同;隨著案件辦理進度,管理人的職責亦有所調整;破產案件中參與方眾多,如何平衡各方權益,將相關方納入合規管理體系中形成閉環,以真正實現破產案件兼顧公平與價值最大化的目的。筆者擬從管理人履職視角,淺談關于合規管理在破產程序中的應用。
關鍵詞:破產程序 合規管理 職責
1 破產與合規“跨界應用”的背景
(一)合規制度的興起
現代企業合規管理是由公共機構對企業集中監管轉變為企業自身的合規管理,并在專業組織推動下發展形成國際統一標準體系的過程。合規管理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由傳統社會轉折到現代社會的時期。② 直到20世紀70年代,由政府集中進行合規監管執法的公共模式一直占據主導地位。而在我國,合規是中國本土文化的固有組成部分。傳說中人文始祖女媧和伏羲的“左規右矩”,就是強調合規理念的鼻祖。
(二)破產管理人履職糾紛情況
1.案件數量情況
根據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顯示:2007年至2020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59604件,審結破產案件48045件。從時間順序看,企業破產法實施后的一段時間,每年的破產案件數量在3000件左右。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深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挽救和退出機制,破產案件數量快速上升,2017年至2020年受理和審結的破產案件分別占到法律實施以來案件總量的54%和41%。從地域分布看,東部地區破產案件數量占到全國的近80%,浙江、江蘇、廣東三省約占60%。
根據重慶破產法庭2023年發布的破產白皮書:2023年受理各類案件2319件,其中新收1814件、舊存505件,審結1856件,共清理債務1101.99億元,盤活資產202.42億元。2022年新收、審結案件數量分別為1573件、1608件;2023年新收和審結案件數量均較去年明顯增長,其中新收案件數量同比上升15.32%,審結案件數量同比上升15.42%。破產企業中民營企業數量占比達78.42%。
2.管理人履職糾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若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東莞法院對某破產管理人作出的罰款決定書就引發了熱議。東莞法院對擔任管理人的某律師事務所在履職過程中出現的不當履職行為處罰30萬元。此次處罰是東莞法院首次對破產管理人進行司法處罰,對破產管理人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而這不是第一起管理人履職不當被罰。2021年5月,聯客萬得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在未對資產評估的情況下對破產資產進行變賣,被深圳中院罰款人民幣5萬元。2022年5月,飛馬國際破產案中管理人向法院申請扣劃的股票錯誤,導致法院多向債權人劃付近550萬股(后該股票已回轉至管理人賬戶),被深圳中院罰款人民幣30萬元。2023年11月,網傳某著名律所在法院未對管理人報酬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提取管理人報酬人民幣近1億元。
根據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作的破產法實施檢查情況報告記載,2020年因管理人履職發生的糾紛案件同比增長44.1%,遠高于同期破產案件4.7%的增幅。而據了解,筆者所在地重慶的大致情況是: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涉及管理人責任糾紛的案件共8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經歷了二審;涉及到承擔責任的案件中一審19件,管理人無需承擔責任的17件。
筆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查詢關于管理人責任糾紛的案件,大多是因管理人作為破產企業訴訟代理人參與案件,部分案件中相關方認為管理人履職損害了其權益,或未對其權益予以認可,而非純粹就管理人履職行為本身所提。但管理人履職的合規性已經引起了各方重視。
2 合規管理在破產程序的應用現狀
2023年初,北京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發布了《破產管理人執業風險清單》,按風險評估標準將管理人履職風險分為五個等級,1級最為輕微,即管理人行為存在瑕疵被投訴,5級為最高,即管理人需承擔刑事責任。針對管理人執業工作內容,區分為9個模塊、34個類別、130個事項、469個風險點,詳盡列明每個模塊所對應的事項和風險點。
從風險級別來看,重整與和解方案制定與實施模塊涉及的5級風險最多,達11個;債務人管理模塊涉及的4級風險最多,達18個。從風險點的數量來看,債權審查模塊涉及的風險點最多,職工債權共涉及39個風險點,普通債權共涉及61個風險點,一共100個風險點;其次是債務人管理模塊共涉及77個風險點。
該清單雖然是羅列了執業中所涉風險,但其實質是將管理人各項工作所存在的風險列明,管理人團隊對應其各階段、各項工作的風險點予以高度關注和采取措施預防,其實就能化解相應的執業風險。
(二)深圳管理人協會發布實施管理人團隊合規建設指導意見
為規范協會會員單位履行破產管理人職責,促進破產管理人專業化團隊合規建設,防范執業風險,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管理人協會了發布關于實施《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破產管理人團隊合規建設指導意見(試行)》的公告。明確會員單位應當建立破產管理人業務風控合規管理制度,落實相關風控合規崗位的主體責任,保障風控合規管理制度具體實施。指導意見中對于人員和崗位配置、案件流程管理、報酬分配和費用負擔、業務培訓和學習及其他均作出了具體說明。
(三)重慶破產法庭、管理人協會發布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重慶破產法庭、破產管理人協會發布了《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該指引于2020年7月27日實施。指引第一章總則中對于管理人工作原則、管理人團隊、管理人業務制度及工作機制、管理人工作檔案等均作了詳細規定。還對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以及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的工作分別制定工作指引。
除此之外,重慶破產法庭、破產管理人協會還發布了《破產案件債權審查指引》,對于管理人應當制定的債權申報文書樣本所包含內容、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提供材料清單、管理人應當編制的《債權申報登記表》應載明事項、管理人可采用的債權審查方法、出具債權審查意見書等,均作了詳細的規定,這給管理人團隊開展債權審查工作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較好的實操方法。
3 破產程序合規管理應用——管理人盡職履責“度”的把握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九大項職責,并于其他章節分散規定了管理人在解除或繼續履行合同、設定共益債務,審查破產債權、調查職工債權,參與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決定債權清償分配方案等其他方面的職責。
通常情況下,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職責從接管債務人企業、已知債權人的通知與債權審核開始,到重整方向初步設定、投資人招募、重整計劃草案擬定,或是債務人自行經營管理的監督、重整計劃執行期的監督等,到破產清算程序資產處置、稅務事項處理等,直至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或破產清算完畢工商注銷。每一步都離不開管理人履職,每一步也都隱含著履職風險。通過管理人履職合規建設,通過全流程的制度匹配、更新與應急預案,可以更為有效地對管理人日常工作作常態化地監管,及時預警、發現和處置或有風險。
(一)以債權審查為例
以北京管理人執業風險清單為例,其認為風險點最多的板塊在債權審查和債務人管理方面。根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審查系由管理人接收債權人提交申報資料,初審后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在異議期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確認。也就是說債權申報后,會依法經管理人、債權人、法院進行審查。在這個過程中,管理人需要面對債權人本人、其他債權人、債務人等各利益相關方,任意一方均可以對任一債權提出異議,對于異議復核結論仍然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管理人團隊會根據債務人企業類別及所處行業、案件難易程度、債權人人數等因素,組織設立債權組,以團隊分工、初審、復核、專題審議等方式對債權進行審查。筆者認為以下幾點需著重關注:
1.管理人團隊對于債權審查的標準應統一
進場后,根據接管及了解的情況,判斷債務人企業概況、債權人人數范疇、債權性質等,比如房地產企業,則對應需著重關注建設工程款債權、購房類債權及有財產擔保債權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債務人企業性質可能涉及的主要債權類別及現狀,編制債權審查指引。明確對工程優先權審理的原則、以房抵債合同的處理原則、關聯債權的審核認定原則、不予認定債權范疇及違約金滯納金計算標準等。實踐中,常有一些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已被吊銷或停止經營多年,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務賬冊等不完善,甚至無法達到審計條件的情況下的債權審查。管理人對于債權的審查認定依賴于債權人自行提交的材料、窮盡檢索和查找相關資料佐證,及債權人會議上全體債權人對該筆債權的審議。管理人對于審核的全部工作底稿均應完善且保存好以便查閱。
2.管理人對于關聯債權、重復債權的審查
實踐中,有些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有完整的合同、轉款憑證及催收材料等;一些就是純粹的“往來款”集合,賬目非常混亂,很難梳理,亦無相應材料佐證;一些就是股東間的大量借款。不管是哪種情況,管理人都應非常謹慎,核查基礎法律關系,盡可能查找輔肋資料以利于審查分析。如前所述,管理人在統一債權審查標準時,就應明確對于關聯債權的審查認定標準。
3.管理人對于債權異議及債權確認訴訟的應對
管理人在面對債權異議時,應予釋明是書面形式,債權人或其他方提出異議時,除了書面異議書,還應一并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在北京管理人執業風險清單中,針對債權確認及調整,就有一項5級風險:管理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勾結,通過虛假訴訟,虛構或擴大債權,導致債權確認結果錯誤,引發相關訴訟及追責。管理人團隊通過內審的初審、復核及專項研討工作后,在面對后續可能的訴訟時,才有基礎資料。管理人不應一味地去否定債權,以求在訴訟中予以確認,從而減輕或免除管理人責任;更不能如前所述的出現勾結相關方,虛假訴訟的情況。管理人團隊在應訴時,應注意案件本身的事實、證據,還要時刻牢記自身權限以及管理人的公立性,不應在庭審中做出超出權限的行為。
最后,管理人接收、審核、異議、補充材料通知等工作底稿的保存也尤為重要。在北京破產管理人執業風險清單中,對于“未制作、留存工作底稿,導致案件其他主體向管理人追責時由于不能證明勤勉盡責而承擔責任”的風險指數為4級。實踐中,在破產案件辦理完結后,管理人通常會將債務人企業相關資料及破產案件辦理中的檔案資料一并整理,并移交檔案館進行保存,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自行保管。如果是委外保管的情況下,部分管理人團隊會等待案件辦理完畢后再一并歸檔。但隨著案件辦理的進程、可能的人員變動等原因,會導致部分案件材料遺失或不完整。因此,從合規管理上來說,管理人在審核認定時所依據的基礎材料、補充材料、其他材料等均應做好存檔,對于相關方提出的異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亦應認真梳理、做好分類存檔。管理人團隊應當強調紙質材料與電子檔案同步,案件辦理與檔案材料整理同步的工作習慣,并在此過程中由案件負責人隨時抽查監督。
(二)以共益債為例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即共益債務是破產法中為了最大程度保全或增加債務人財產而作出的特別安排,若提前清償某一發生于破產程序啟動之后的債務對全體債權人有益,則可以突破對債權清償順位的一般限制,賦予其在破產程序中隨時受償的優先地位。故共益債的“超級優先性”使其不管是在重整程序還是清算程序,都尤為重要。
破產法所明確的共益債范疇,不管是因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還是因無因管理所產生的,亦或是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對于管理人而言,共益債都會經管理人之手。如果是因權衡利弊后主動提出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則管理人對于繼續履行后的發展走向及后果是有大致預期及處理預案的;如是因無因管理所產生亦或是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因在破產程序,管理人亦會作為主體去面對相關事項,綜合研判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及所對應的責任等。在此過程中,管理人除了內部詳細研判以作出決定外;對外應能處理好相關各利益方的對接,在管理人職責權限范圍內予以公正處理。對于管理人權限范圍外或是較為特殊的情況,應盡早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相關方案的內容,報債權人委員會討論研究,或提請債權人會議審議,如涉及重整投資人的,還應根據案件情況及時同步,以免引發后續發展不確定的風險。
管理人處理共益債問題中應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利益,亦應注意權限范疇,根據共益債所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形成共益債專項管理制度,細化分工、明確對接主體,及時跟進共益債情況,并將情況定期、不定期向債委會、法院通報。
(三)以資產處置為例
在北京破產管理人執業風險清單中,在接管后妥善管理事項中的“利用管理人職務之便,將債務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利用管理人職務之便,挪用債務人資金”風險等級為5級,即管理人責任人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實踐中這些情況較為罕見,但管理人對于資產處置的問題,卻常常與債權人產生分歧。
1.破產重整程序中,對于有財產擔保物的處置
受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考核等機制所困,大多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急于對抵押物處置變現,亦或是以物抵債。但往往一些企業中的核心資產主要是抵押物,亦或是附著于抵押物上的無形資產,故其處置往往會隨著案件進展而推動。這與抵押權人的時限要求不符,是保護有財產擔保權人利益,還是維護絕大多數普通債權人利益,相信會是每個破產管理人都會面臨的問題。而對于非重整所必須的有財產擔保物的處置,往往也會在重整案件中隨案件進展而處置,例如在重整計劃草案中明確對于非核心資產的處置方案及處置后的分配方案;或是在投資人招募公告中明確不包含對非核心資產的投資,而該部分資產的處置大多還是會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后再行處置。
2.破產清算程序中,對于有財產擔保物的處置
在清算程序,管理人需重點考慮資產處置公開公平與價值最大化。在進場接管后,即開始全面梳理材料情況,明確資產相關遺留或瑕疵問題,核查好所涉稅收問題;對于不動產所涉的權屬瑕疵,需窮盡手段調查清楚,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方式向地屬不動產登記中心或檔案館詳查每一套房產情況,并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將現實狀況進行披露,以免后續交付等出現爭議。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置應更為審慎,研究是以現狀披露拍賣,還是由管理人協調相關部門消除違法性后再處置等,都需全面調查、完整記錄、及時通報。管理人通過合法、公開、公正的方式處置資產,對于有財產擔保物的處置是以整體處置、分零處置還是先整體后分零的決策,都應是全面調研后的管理人意見,再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并表決的方案應對變價方式及相應情況變化后的應急處置方案列明,以便后續執行時無異議。
對于以物抵債條件下,稅、費的承擔問題。其中稅和費是僅指本次交易環節項下所涉款項,還是基于該“物”自身所包含所有的稅、費,管理人首先應對所涉款項核查清楚,與稅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建立良好的聯系;其次,對于款項的承擔主體、繳納時限等亦應予明確,因究其本質上部分稅種的納稅義務人自始是債務人企業,以防范后續出現爭議。
雖然資產處置價值究其本質是市場對其的客觀認識及價值認定,但應盡量排除在處置過程中因管理人履職所產生的爭議及風險。但其中涉及到變價方案的擬定、時間的把控,都存在管理人履職的風險。
4 破產程序中的監管——重塑企業健康運營機制,以提升各方信心
隨著國企改革持續推進,國有困難企業完成集中退出,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占絕大多數,2020年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占案件總量的近90%。根據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并未完全選擇破產方式退出,2020年全國企業注銷數量289.9萬戶,其中因破產原因注銷的企業3908戶,占比僅約1‰ ③ 。一是企業申請破產顧慮多。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了破產的法定情形,實踐中企業符合條件但是不想破、不敢破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企業由于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不規范,擔心破產暴露經營問題被追究責任,有些企業在陷入困境后,繼續冒險經營或放任公司虧損,造成破產申請普遍不及時。
而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其破產原因也各異:公司治理不規范、缺少債務風險預警機制,或預警后響應不及時;經營策略不匹配公司發展;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等等。李曙光教授在點評海航集團合并破產案中就明確提出“管理失范、經營失當、投資失序等多重因素”是導致海航集團走向破產的重要原因。海航集團納入重整的包括集團關聯321家及3家上市公司關聯57家,其管理失范問題其實并不是簡單一說,集團公司的自身管理、集團公司間的管理、關聯公司間的管理等等,任意環節的失誤都有可能將公司拉入困境,從而走向破產。海航集團的體量確實很大,而占據我國經濟發展主要地位的還有很多中小型民營企業,一家民營企業實際關聯3-5家的也并不在少數,而往往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行為會主導企業發展方向及規則制定,人格混同等問題均較為突出。
雖然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進場接管企業,在破產程序中不同程度地管理著債務人企業;但究其核心商業價值,始終是企業本身,尤其是重整企業。法院、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以及投資人的共同目標都是通過重整程序治好舊疾,煥然新生。這一刮骨療傷的過程并不輕松,需要各方努力,而努力的前提一定是擁有信心。
(二)通過合規管理健康企業運營,可真正提升各方信心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不論是重整還是清算,都離不開商業價值這一主題。而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主經營下的自行重整,需得到債權人的再次信任與支持;投資人進入下的重整,需兼顧投資人與債權人的信心與支持,平衡雙方權益,以共同支持企業涅槃。俗話說成功的道路有一條,失敗的教訓千萬條。每一個企業走向困境、步入破產,其一定是經過自身的治療,無法達到康復甚至是有所好轉的情況。這一過程,與其一路相伴的債權人往往對其經歷,比管理人還熟悉許多。因此,當其真正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對重整成功的信心,往往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予以堅定。這與破產程序的時效性原則是一致的。但與此同時,管理人進場后,應迅速掌握企業情況,了解債權人訴求,盡快擬定相關方案以促進其“盡快手術”。在真正進入手術室之前,管理人亦應作為管理人員,協助其做好自身健康的監護,以確保其身體狀況不出現惡化的情況。這就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制度體系:一方面,建立管理人內部的制度體系,以確保做好管理人團隊的工作分工與日常監管;另一方面,要做好債務人的監管制度體系,盡量提升其自身價值,提振債權人信心。
企業合規在挽救企業方面具有風險防控、責任切割、自我治理、減免激勵等多維度的獨特功能,有利于企業降低法律風險、減少經營損失、提升競爭力,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良好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有利于公司創建和提升信譽和形象。典型案例便是德國西門子公司通過搭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挽回損失并重塑企業形象的事件。破產企業亦是如此。同時,還要避免企業新生后急于營利從而可能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可能性,督促其良性、穩步地發展。通過破產程序,使債務人企業真正搭建、踐行全流程的合規制度管理。
5 合規管理在破產程序中的應用應當閉環且常態化
1.合規管理執行者——管理人
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立性,有其自身特點,甚至疊加了行業特點。對于不同的破產企業,管理人的重整/變價方案均不同,對于債務人企業的監管力度也會有所不同。但對于每一個案件中,管理人團隊的建章立制以及常態化的應用、完善、執行,才會真正建立公開、透明的破產案件辦理機制,既有利于管理人盡職履責,也利于重塑和提升債權人、投資人對于破產企業的信心。管理人的履職會貫穿整個破產程序,不論是重整還是清算。因此,建章立制與常態化地執行是管理人責任。
2.合規管理合作方——債務人
自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就負有配合的義務,在重整程序中,還可能會由其自主經營。債務人是對企業最為了解的一方,深知企業的主要商業價值所在,也清楚因何走向破產,其對于拯救破產企業可以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信任也可能隨著合作的失敗、挽救措施的不及時等而減弱,甚至消失。實踐中,也真有不少債權人會質疑不能讓債務人企業自行管理,因為就是他們管理下才破產的。但解鈴還需系鈴人。通過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并通過全流程的運作來改善、調整、再執行;通過自身努力、透明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成果等,才能真正實現自救,讓自己也讓債權人更有信心。
3.合規管理監督方——法院
自破產申請之日起直至工商注銷之日止,破產企業的一切活動都在主管法院的監督之下。只是破產程序的不同,法院的監督對象和力度會稍有區別。在這一全流程中,法院不僅要對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管理進行監督,還要對管理人團隊進行監督。
(二)完善制度體系并形成管理閉環
每個主體在破產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對破產案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既要分工也要合作,最主要的是各主體之間要合力對破產企業形成管理閉環。
管理人牽頭擬定的制度,應建立管理制度和流程;編制各階段風險清單及應急預案;將合規管理要求具體到崗,并明確其責任范圍;定期不定期開展案件進度專題會,并根據評估結果和案件進展及時調整。
(三)常態化發展才能達到良好效果
如前所述,管理人在破產案件辦理中的作用是隨著案件進程而發生變化的,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主經營條件下、重整程序在管理人管理下、破產清算程序資產變價程序等,管理人團隊的職責及作用是有所區別的。
在考慮到案件辦理的效果的同時,也要兼具考慮管理人的成本問題。如果一層不變地在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程序使用一套制度,那不論是效果,還是辦案成本都肯定不會理想。即使是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投資人招募階段、債務人自主經營階段、重整計劃草案擬定及提交表決階段、重整未果即將轉清階段,管理人的工作職責都不同,投入的人力物力肯定也不同。常態化、可持續性的管理才是最適宜的。
合規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履職失范的風險低、識別早、處置及時,則破產管理工作的質量、效率也越有保障,管理人對債務人的監管也更加公開、透明。一方面,可以避免債務人重蹈覆轍,造成公司經營方面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讓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重生”也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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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珞.巴斯里:《企業合規》,卡羅萊納學術出版社,2017,第3頁。 -
肖恩.J.格里菲斯:《合規時代的公司治理》,載《威廉和瑪麗法律評論》第六冊,2016年。 -
胡國輝:《企業合規概論》,中國工信出版集團、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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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淼蛟 張劍波 :《破產管理人履職合規建設之略論——以法院對管理人的監督指導為視角》,載《中國審判》2024年第1期(總第3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