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2025年2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5)17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以下簡稱新《規則》)即日施行,國資委于2009年6月15日印發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以下簡稱舊規則)同日廢止。新《規則》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的配套操作規范,針對國有資產交易中的制度空白、流程冗長、權益保障不足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創新性調整。
國務院國資委產權局表示,國務院國資委修訂印發新《規則》系為進一步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提升國有資產流轉配置效率和規范性。本次新《規則》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范內容。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對《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進行修訂,新增了國有企業增資、國有企業實物資產轉讓的規范性操作流程及原則,填補了相關制度空白,促進各類資產規范交易,有效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二是全面提高資源流轉配置效率。新《規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統籌考慮做優增量和盤活存量的關系,進一步優化交易流程、壓縮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如明確企業增資過程中投資方遴選要點、細化明確交易項目降價方式、縮短相關項目信息披露時間等,促進企業國有資產順暢流動、優化配置。
三是有效保障交易相關各方權益。新《規則》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交易的原則,明確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從決策批準、信息發布到交易完成過戶的主要流程,交易合同條款的基本內容,以及交易過程中涉及的關聯人回避、名稱字號使用、保密義務、檔案留存等相關要求,明晰交易各方權利義務,提高操作的規范性與效率,確保各方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強對新《規則》的解讀宣貫,促進企業國有資產規范順暢流轉、資源配置效率持續提升。
本文針對新《規則》的主要內容,對三方面的主要修訂亮點進行梳理如下:
亮點一 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范
新《規則》在制度設計的全面性和規范性上實現了顯著突破,填補了原有規則在特定交易場景下的空白,并強化了全流程管理的可操作性。
(1)填補制度空白:舊規則主要聚焦于產權轉讓,而新《規則》首次將國有企業增資、實物資產轉讓納入統一規范,明確了從決策審批、信息披露到合同簽訂的全流程操作細則。例如,企業增資需制定包含“投資方遴選標準”“增資后股權結構”等要素的方案,并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征集投資方。
(2)細化資產分類管理:針對實物資產轉讓,新《規則》要求國家出資企業根據資產類別、金額標準等制定差異化管理制度,并規定不同金額的資產轉讓需匹配不同的信息披露期限(如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1)明確審計與評估要求:無論是產權轉讓還是增資,均需委托資質中介機構完成審計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要求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交易底價的核心依據,首次披露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2)規范合同條款:新增對交易合同的強制性內容要求,包括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交割事項等,并禁止交易雙方約定股權回購、利益補償等可能影響公平性的條款。
(1)優先購買權與股東權益保護:明確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操作細則,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制定并公布相關流程,確保原股東在競價中的優先地位。
(2)關聯交易與保密義務:嚴格規定關聯方需遵守任職回避原則,并要求交易各方對交易信息承擔保密義務,防止內幕交易。
亮點二 全面提高資源流轉配置效率
新《規則》通過簡化流程、優化定價機制、縮短周期等措施,顯著提升國有資產交易的靈活性和市場響應速度。
(1)縮短信息披露時間:產權轉讓的正式披露時間從舊規則的“不少于20個工作日”調整為“累計不少于原公告期限”,并允許通過階梯降價快速調整底價,避免因市場波動導致交易停滯。
(2)簡化審批程序:新增“預披露”機制,允許轉讓方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前發布信息,縮短后續正式披露周期。
(1)靈活定價與競價方式:明確轉讓方可采用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等多種方式,并允許根據標的特征選擇組合或多輪次競價,以提高價格發現效率。
(2)規范降價規則:當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需經批準單位審核,但允許通過階梯式降價快速匹配市場需求,避免“一刀切”的定價僵局。
(1)保證金制度調整:交易保證金上限設為轉讓底價的30%,且未成交方保證金需一次性返還,減少資金占用成本。
(2)分期付款靈活性:允許大額交易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30%,期限不超過1年),并明確需支付延期利息,平衡資金壓力與風險控制。
亮點三 有效保障交易相關各方權益
新《規則》通過程序透明化、權責明晰化、監督全程化,構建了更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
(1)全流程公開要求:從信息披露到交易結果公告,均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示,且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確保市場參與者平等獲取信息。
(2)爭議解決機制:新增調解與仲裁條款,明確交易爭議可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減少糾紛處理的不確定性。
(1)明確交易主體責任:轉讓方需對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職工安置等事項作出明確安排,并在合同中約定權屬變更的時限與責任。
(2)投資方權益保障:在增資環節,要求增資企業不得設置指向性資格條件,且需通過競爭性談判或綜合評議等公平方式遴選投資方,防止利益輸送。
(1)嚴格評估與監督:交易底價必須以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準,且降價需經批準單位審核,避免低價拋售。
(2)事后追責機制:明確規定若因違規操作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需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形成有效威懾。
總 結
新《規則》的出臺,標志著國有資產交易從“粗放管理”向“精細化、市場化”轉型。核心在于:
1.填補制度空白:通過覆蓋增資、實物資產轉讓等場景,構建了更完整的交易制度體系;
2.效率與公平并重:以市場化為導向優化流程,同時通過程序透明和權責明晰保障各方利益;
3.風險防控升級:通過評估剛性約束、事后追責等機制,筑牢國有資產安全防線。
這些變化不僅回應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現實難題(如定價分歧、審批低效),也為國有資本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布局提供了制度保障,進一步推動國有經濟與市場機制的深度融合。未來,隨著規則落地與宣貫深化,國有資產有望在流動中實現更高價值創造。
(作者:青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