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加速“出海”,在海外市場面臨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糾紛不斷增加,包括海外商標搶注、專利侵權訴訟、技術壁壘等問題。據中國知識產權機構調查,在原告為中國跨境電商的知識產權訴訟中,近80%的案件的實際發起者為“專利蟑螂”,通過低成本投訴凍結賣家資金,迫使其私下支付和解金以了結糾紛。這類案例凸顯了建立統一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的迫切性。2025年3月13日,國務院正式發布《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01號),并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新規)。這是在總結國內外實踐經驗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構建的系統性解決方案,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綜合性行政法規,旨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幫助公民和組織依法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紛爭,維護合法權益,服務于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發展。其立法邏輯體現了三大核心價值:一是強化國家層面的統籌協調,整合多部門資源形成保護合力;二是注重預防性保護,通過信息服務和風險預警降低企業維權成本;三是堅持對等原則,在國際規則框架下,維護國家主權與企業合法權益。本文從新規主要亮點和創新舉措出發,對新規進行解讀,并分析其可能帶來的實務影響。
亮點一 構建全鏈條涉外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從風險預警到多元解紛的立體化保障
新規第2-11條構建了覆蓋事前預防、事中應對、事后救濟的全鏈條服務機制,突出強調了政府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其中一大亮點是建立知識產權海外信息服務與預警機制。新規第4-5條要求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商務、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國外法律動態跟蹤系統,及時收集并發布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信息,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為社會公眾提供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通過案例分析和風險預警幫助企業識別潛在法律風險。同時,對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變化進行跟蹤研究,發布風險提示,為公眾提供涉外知識產權預警。這相當于給出海企業配備了“全球法律天氣預報”,幫助其提前規避海外可能遭遇的知識產權陷阱,讓企業可以更及時了解目標國家的最新法律動態,在涉外經營中未雨綢繆,降低盲目“踩雷”的風險。
在糾紛發生后,新規致力于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快速、低成本地化解爭議。新規第7條明確支持商事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鼓勵并引導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盡快解決糾紛。這一設計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如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在處理跨境知識產權爭議中的成功經驗。通過調解等方式提早止紛,不僅節省了企業耗費在海外訴訟的巨大經濟成本和時間,也有助于維護企業商業聲譽,減少訴訟帶來的業務中斷風險。
與此同時,新規第8條還著眼于提升法律服務能力,為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支持。它提出鼓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提高涉外服務能力,“通過設立分支機構、聯合經營等方式在國外設立執業機構”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務。換言之,國家支持國內律所“走出去”布局海外。由此,新規通過政府引導、多元解紛和專業力量培育相結合,搭建起“政府護航+專業助力”的雙重糾紛解決體系,為企業出海保駕護航。這一系列機制創新,體現了防患于未然與快速解紛并重的理念,極大豐富了我國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手段工具箱。
亮點二 企業賦能與經濟保障雙輪驅動:強化合規內功與構建維權支援體系
除了政府層面的支持,新規也把提升企業自身應對能力、加強企業合規建設作為重要亮點予以強調。第11條明確要求企業建立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通過培訓、典型案例分析提升風險應對能力。例如,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差異化的專利審查制度,企業可通過專項培訓制定針對性策略。
一方面,要求企業苦練內功,做好出海前的合規與風險防范。新規明確企業應增強法治意識,建立健全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儲備,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這意味著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前,就應當對目標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行充分了解,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并在內部建立起合規管理機制。有關部門也將圍繞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重點領域和環節,面向企業開展宣傳培訓,通過典型案例介紹依法處理糾紛的經驗做法,提升企業的風險意識和實戰能力。可以預見,“懂技術更要懂規則”將成為企業出海的必修課,提前布局知識產權戰略、儲備專門人才,將不再是可有可無的選項,而是關乎企業海外生存發展的關鍵舉措。
另一方面,新規創新推出了企業維權經濟保障機制,幫助企業降低海外維權成本。具體而言,新規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涉外知識產權保險業務。這一舉措相當于為企業打造“經濟后援”,在市場層面形成“互助金庫”。企業可以共同出資建立維權基金,在成員遭遇海外知識產權訴訟時給予經濟支援;同時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將海外訴訟風險部分轉移給保險人。維權基金和知識產權保險的“雙管齊下”,可以為企業提供實實在在的成本保障,降低“打不起官司”的顧慮。與此同時,行業協會、商會以及跨境電商平臺等組織也被鼓勵參與搭建維權援助平臺,開通熱線電話,提供法律咨詢、培訓等公益服務。這進一步構筑了企業間守望相助的生態,讓“抱團取暖”成為可能??傮w來看,新規通過制度創新把政府支持、市場機制和企業自身能力建設有機結合,全面賦能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之路。
亮點三 雙向規制跨境調查取證:維護國家司法主權與防范數據安全風險的雙重防線
雙向規制跨境調查取證:維護國家司法主權與防范數據安全風險的雙重防線在為企業“出海”提供支持和賦能的同時,新規亦注重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的跨境取證活動作出明確規制。新規第12-13條確立了雙向規制原則。
首先,新規重申任何外國的司法活動進入中國領土必須遵守我國法律,強調對其境內活動的限制。具體而言,在我國境內送達涉訴文書、進行調查取證,需依據我國已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律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我國法律自行其事。這一條款實際上重申了《民事訴訟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現有法律的要求,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調查取證必須遵守國際條約及中國法律,不得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這一規定回應了實踐中部分外國律所通過“釣魚取證”獲取商業秘密的爭議,旨在堵住外國訴訟在華“私下取證”的漏洞。
其次,新規強調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在參與境外知識產權訴訟或接受境外司法機關調查時,對于向境外提供證據或材料,必須遵守我國有關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技術出口管制和個人信息保護等規定,依法需要主管機關批準的,還應履行相應法律程序,即規范了境外證據提供規則。這一要求與我國近年實施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精神一致,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國的敏感信息在跨境訴訟中被不當披露,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境外訴訟濫用程序的威脅。對于企業來說,也提供了行為指引:即便面對外國法院或執法部門要求提交證據的壓力,也必須首先確保符合中國法律,必要時通過司法協助途徑加以解決。
綜上,通過這兩條規定,新規為跨境取證與證據調取劃定了“紅線”,既保障了外國司法請求依法有序進行,也保護了我國主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這種內外有別、依法而行的原則,有助于企業在配合境外訴訟時進退有據,避免卷入法律沖突的困境。
亮點四 構建多層次反制體系: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與應對國際知識產權霸凌的法治盾牌
新規第14-17條創新性地構建了多層次反制體系,引入了一系列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利益的反制措施,為應對不公平的涉外知識產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新規第14條,針對進口侵權貨物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基于《對外貿易法》賦予的職權,對特定涉外知識產權問題展開調查并采取必要的貿易反制措施。這一機制類似于歐盟的“知識產權邊境措施”,但增加了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制。特定涉外知識產權問題包括:其一,進口的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且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情形——這表明我國將嚴厲打擊進入國內市場的侵權假冒商品,保護本土權利人的利益;其二,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且危害公平競爭秩序的情形——這些多為跨國技術許可中常見的不公平條款,新規授予商務部門調查權,有助于規范外企在華許可行為,防止技術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其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公民、組織以國民待遇,或者無法為中方來源的貨物、技術、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情形——這對應的是國際層面相互待遇的問題,如果我國企業在他國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我國可據此采取行動。上述規定為我國運用貿易救濟手段應對貿易伙伴的不公平知識產權做法提供了制度支撐,體現出維護公平競爭和對等保護的立場。
其次,新規第15條規定了外交反制措施,對于外國政府以知識產權糾紛為借口實施的歧視性措施,中國可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框架實施對等反制。例如,將相關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這一規定釋放出中國堅決維護自身主權與發展利益的信號。新規明確,如果某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借口知識產權糾紛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依法將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這些歧視性措施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進而采取相應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這實際上建立了一個針對不公平對華知識產權行為的“黑名單”制度:外國實體若濫用知識產權打壓中國企業,將會受到精準反制。相關的反制措施可能包括經濟制裁、貿易限制,甚至依據《反外國制裁法》凍結其在華資產等嚴厲手段。
與此同時,新規第16條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實施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換言之,如果某一國家因知識產權糾紛對中國企業采取不公正限制措施,中國境內的主體不得充當其幫兇去執行,否則受害的中國公民、組織可以向我國法院起訴違規者,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這為企業提供了直接的司法救濟途徑。這一反制條款旨在阻斷不公平外國措施在國內的效力傳遞,防止我國個別主體配合他國的不當行為。
最后,新規還設立了國家安全和競爭秩序的兜底條款:對于利用知識產權糾紛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相關部門可依據《國家安全法》《對外關系法》《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采取措施;對于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則將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這些條款與現有法律相銜接,確保在極端情況下國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維護核心利益和市場公平。
總體而言,新規通過上述反制措施,構建了一個“有理有利有節”的應對框架:既堅持以國際規則和法律為基礎,據理抗爭;又保留了必要時重拳出擊的權利。這充分顯示出我國捍衛自身知識產權利益和企業合法權利的決心,將對某些國家動輒以知識產權為借口打壓中國的做法形成有力震懾。
實務影響與展望
新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進入一個新階段,對企業和法律實務都將產生深遠影響。首先,對于“走出去”的企業而言,新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持與保障,企業應善加利用。一方面,政府的預警信息和指導服務將成為企業海外經營的重要參考,企業應當建立內部響應機制,及時獲取并運用這些權威信息來調整海外布局。例如,當某國出臺新的專利法或進出口限制措施時,企業可通過預警系統提前知悉,從而調整產品設計或專利布局,避免在當地陷入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企業也要主動加強自身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和“法律合規”兩手都要硬,知識產權合規應成為出海戰略的基礎工程。企業應積極參與行業組織或聯盟,善用商會、互助基金等平臺形成“維權共同體”,提高集體抗風險能力。近日,一起涉及美國SAD(Schedule A Defendants Scheme)的外觀專利侵權糾紛便是一個啟示:跨境電商賣家遭遇專利流氓集體訴訟,但當65名中國賣家抱團應對并由專業團隊統籌抗辯時,從多個角度有效反擊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例證明,通過聯合行動和專業指導,原本弱勢的中小企業也能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中扭轉局面。未來在新規的保障下,類似的集體維權模式有望更加常見,從而改變過去“各自為戰”而容易被各個擊破的局面。
從宏觀層面來看,這部規定的實施昭示著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治理領域話語權的提升。知識產權已成為大國博弈的一個新維度,新規通過制度創新為我國參與這場博弈增加了籌碼。通過提供完善的企業服務體系和強有力的反制措施,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正逐步從過去的“規則接受者”轉變為“規則塑造者”。新規的妙處在于運用法治化手段破解“卡脖子”難題,它既非單純防御也非過度對抗,而是在規則框架內巧妙周旋,將“規則劣勢”轉化為“制度優勢”。可以預見,隨著新規的落實,中國企業在海外的信心將有所增強,敢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國際商業伙伴也將意識到中國政府捍衛本國企業合法權益的決心和能力,更加慎重對待知識產權問題??傊渡嫱庵R產權糾紛處理規定》通過一系列亮點舉措,為中國企業參與全球競爭提供了系統性的保障和支持。這既是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國積極參與并引導國際經貿規則重塑的鮮明宣示。展望未來,隨著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和完善配套,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一“中國方案”將在維護企業海外權益、營造公平國際經貿秩序方面發揮出重大作用,助力更多中國企業行穩致遠地“走出去”。
(作者:盧露 馮小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