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中資企業在土耳其能源、基建和制造業等領域的投資規模持續擴大,保持企業自身在土耳其用工體系上的合規逐漸成為中國投資者特別關注的核心議題之一。土耳其的勞動立法對雇員權益有著顯著的傾斜性保護,本文旨在就土耳其勞動法規中與雇傭合同成立及終止相關的問題向外國投資者進行簡要介紹。
1 雇傭合同的成立
除非《勞動法》另有規定,雇傭合同無需采用特定形式。但如果所簽訂雇傭合同約定了明確的終止日期或期限,則法律要求該合同需以書面形式簽訂。若雙方未簽署書面雇傭合同,雇主有義務自雇傭關系開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雇員提供載明一般和特殊工作條款的書面文件。
就期限而言,雇傭合同可為無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工作保障與解雇通知金在內的部分重要權利不適用于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除非因企業經營業務需要而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通常為雇傭合同的常規類型。
雇傭合同中可約定的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若適用集體談判協議,該期限可延長至四個月。《勞動法》還進一步規定,上述此類適用于雇員的最低權利保障,不得通過個人雇傭合同以約定形式排除。
2 雇傭合同的終止
因土耳其批準了由ILO通過的《1982年終止雇傭公約》,所以《勞動法》規定在很大程度上與前述ILO公約條款保持一致。
一般而言,雇傭合同基于事由終止或無理由終止。各類終止方式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無正當理由終止雇傭合同
1.通知要求
終止無固定期限雇傭合同時,終止一方需通知另一方。此時,合同并不會立即產生終止效力,而是進入對應的法定通知期的計算中;通知期結束后,合同方產生終止效力;但存在立即終止正當理由的除外。法定通知期的長度根據雇員服務年限確定,具體如下:
| 服務期限 | 通知期時長 |
| 0-6個月 | 2周 |
| 6-18個月 | 4周 |
| 18-36個月 | 6周 |
| 36個月及以上 | 8周 |
在雇主主動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可通過支付代通知金立即使合同的終止產生法律效力。代通知金的金額應為包含所有常規福利在內的對應通知期內的總薪資。
2. 工作保障條款
根據ILO所通過的《1982年終止雇傭公約》確立的原則,除非存在與雇員能力或行為相關,以及基于企業、機構或服務運營需求的正當理由,雇主不得終止與雇員的雇傭關系。此種限制被稱為“工作保障條款”。適用于雇員人數達30人及以上工作場所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且服務滿六個月及以上的雇員。
享有工作保障條款的雇員,在雇主基于與雇員能力或行為相關的理由終止雇傭合同時,享有申辯的權利。《勞動法》對雇主解雇適用工作保障條款的雇員設定了形式上的要求,即終止通知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且終止理由須明確說明。
當雇主基于正當理由終止雇傭合同時,必須按照本文前文所述支付通知期內的相應薪金(或代通知金)以及后文部分將要提及的離職補償金。享有工作保障條款的雇員,可自合同終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雇主提起訴訟,主張其終止合同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復職。若法院認定雇主違反工作保障條款并撤銷終止決定,雇主須在一個月內恢復雇員職位或支付法院確定的相當于四至八個月薪資的“復職補償金”。此外,雇主還須支付雇員因雇主原因失業期間最多四個月的薪資(含其他月度權利)。
(二)基于正當理由終止雇傭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24條和第25條規定,若存在基于健康、不可抗力原因、不當與非法行為或其他類似事由的正當理由,雇主或雇員任一方均可立即終止雇傭合同而無需給予通知期和支付代通知金。《勞動法》列舉的每一項正當理由,其嚴重性均高于前文所述的一般終止事由。當一方因對方不當行為而擬終止合同時,終止方須自知悉該行為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且不遲于該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終止合同。
3 離職補償金
《第1475號勞動法》第14條規定了離職賠償金的支付條件。據此,雇主對資歷一年以上的雇員,在以下情形下應支付離職補償金:
(一)雇主除因員工行為而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之外終止合同;
(二)雇員基于正當理由終止合同;
(三)男性雇員因強制兵役終止合同;
(四)雇員為獲取養老或殘疾保險金,或保險機構及類似法定基金的支付資格而終止;
(五)女性雇員自結婚之日起一年內因婚姻終止合同;
(六)因雇員死亡終止合同。
離職補償金按雇員工齡×每月薪資計算(計算基數應為月度總薪資加可貨幣化計量的其他常規福利),并受法定上限約束。
綜上所述,土耳其勞動法體系對雇員權益的保護力度高,在雇傭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等方面均有較為細致和嚴格的規定。對于有意在土耳其投資的中資企業而言,充分理解并遵守當地勞動法規,建立完善的合規用工體系至關重要。鑒于土耳其勞動法律體系的復雜性以及對雇員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建議中資企業在進入土耳其市場前,及早咨詢專業律師意見,以有效降低用工風險,保障企業在土耳其的合規運營,并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