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平競爭審查領域,中豪團隊深耕多年,深度參與過全國多地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項目,對各類涉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如地方產業扶持政策、市場準入規則、財政補貼文件等)有著精準把握和專業研判,積累了扎實的實務經驗。結合實操經驗,本文將系統解析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的背景、必要性、核心流程及實務要點,為各類市場主體及政策制定機關提供參考。
1 加強第三方評估機制的必要性
(一)制度演進:從“自我審查”到“第三方評估”的必然選擇
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誰起草、誰審查”為核心原則,本質是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但這一模式存在天然的“動機悖論”——地方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行政權威與審查否定性的抵觸,可能導致政策偏離公平競爭軌道。
從制度發展看,第三方評估的地位逐步明確:

這一系列規定構建了第三方評估的法律基礎,使其成為破解自我審查局限性的法定路徑。
(二)現實需求:三大痛點亟待專業力量破解
1.自我審查機制的固有局限性亟待破解
當前我國公平競爭審查以“誰起草(制定)、誰審查”為核心原則,本質上是行政機關自我審查。這種模式在實踐中存在難以避免的利益關聯與立場偏差。部分地方和部門出于“地方保護”(如限制外地企業準入本地市場)、“行業壟斷”(如為本地國企預留項目)或“行政便利”(如通過政策排除潛在競爭者以簡化管理)等考量,可能對本地區、本部門出臺的政策“手下留情”,導致審查標準放寬、違規政策“蒙混過關”。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為獨立于政策制定主體的外部力量,可擺脫利益綁定,客觀識別此類隱蔽性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
2.審查質量與專業能力不足的現實短板
實踐中,部分基層審查主體因反壟斷專業資源有限,存在能力短板。一些地區的審查人員未經過系統反壟斷法培訓,對《反壟斷法》等規定的理解不足,導致對“差別化補貼”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行為的識別能力較弱,審查質量不高。
3.監督問責乏力需第三方評估提供獨立依據
現有審查機制中以“內部糾錯”為主,外部監督效果不佳,導致違規政策難以及時糾正。部分違規政策即使被發現,也可能以“政策試點”“特殊情況”為由拖延整改。第三方評估的獨立性使其結論更具客觀性,可成為推動違規政策整改、追究相關責任的重要支撐,強化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2 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的核心要素
(一)評估模式
第三方評估采取“委托評估”模式,委托主體(如市場監管部門、政策起草單位)與評估主體(專業機構或團隊)通過市場化方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評估主體憑借專業優勢提供服務,在委托范圍內獨立開展工作,結論直接服務于委托方決策。
(二)評估內容
評估的基本依據是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基本內容是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對市場競爭有何具體影響,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如何進行調整。如果將時間維度加入進來,還包括:文件出臺之前是否經過公平競爭審查,之前的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是否有新的情況出現,是否需要作出新的調整等。既有規范文本中的“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都屬于公平競爭評估的范疇。
評估的基本依據是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基本內容是某份政策文件是否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對市場競爭有何具體影響,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如何進行調整。如果將時間維度加入進來,還包括:文件出臺之前是否經過公平競爭審查,之前的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是否有新的情況出現,是否需要作出新的調整等。既有規范文本中的“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都屬于公平競爭評估的范疇。
(三)審查標準:五大核心領域及典型違規情形
1.市場準入與退出
在市場準入與退出限制方面,禁止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審批程序以及歧視性準入條件或退出障礙,如所有制形式、注冊地限制、不合理注銷要求等。同時,政策措施制定機關也不得違法設置或授予政府特許經營權或未經公平競爭程序選擇特許經營者。
典型案例:2023年6月,某區人民政府印發《2023年數字消費券發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規定:“參加本次活動的商戶是辦理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登記且在本區轄區內的限額以上入統的汽車經銷商,因使用部分市級資金,其他縣區的限額以上入統的汽車經銷商也在核銷使用范圍內。”該文件不合理限定了消費券的使用范圍,對于不在使用范圍內的企業而言構成不正當競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審查標準。
2.商品要素自由流動
在商品要素自由流動限制方面,嚴禁限制外地或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輸出,不得對外地商品實施歧視性收費、補貼或價格政策,不得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典型案例:2023年2月,某市園林局印發《關于開展2023年我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文件規定:“所報業績為近兩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在山西省內承擔完成的園林綠化工程。……我局將及時在市園林局網站公布評價結果,并按照《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文件,實行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得分與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掛鉤制度”。該條款將本地業績作為信用評價依據,且與招標投標掛鉤,違反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四項“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審查標準。
3.生產經營成本
在生產經營成本干預方面,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選擇性或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補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此類措施需確保普惠性,避免選擇性支持特定主體。
典型案例:2023年11月,某縣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規定:“為切實支持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做大做強,根據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營業收入情況給予企業獎勵,每年獎補資金額度不超過企業當年上繳地方(縣級)稅收增量部分(增量以2019年繳納稅收為基數)。”該文件將獎補政策與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繳納的稅收掛鉤,違反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掛鉤”審查標準。
4.生產經營行為
在生產經營行為方面,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禁止違法干預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需嚴格遵循法定權限,不得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
典型案例:2020年,某區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醫療服務新增和修訂項目價格的通知》,在制定醫療收費項目中,對該縣人民醫院救護車接送病人、病房空調費、病人電子病歷工本費等制定收費標準,而這些項目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該條款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違反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的審查標準。
5.豁免情形
上述審查標準也存在例外情形。若政策措施雖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且無更小競爭影響的替代方案,可附實施期限或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3 評估步驟
(一)整體實施流程

(二)準備階段
組建專項評估工作小組,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計劃,系統研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深度調研各領域行業特性;評估機構正式入場后,明確具體工作流程及時間節點安排。各評估對象需提前確定專項聯絡人員,按評估機構提供的清單備齊評估所需全部材料。
(三)實施階段
評估機構赴現場與評估對象的相關人員開展深度訪談,全面了解其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理解程度及工作落實情況,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細致核查;同時,抽取政策措施進行合規審查,具體流程如下:

1.政策措施抽樣
設計結合各評估對象涉及的政策措施類別占比及社會關注度,抽取現行有效政策措施作為評估樣本。樣本涵蓋被評估單位起草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類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文件、招標文件、合同、“一事一議”批復、辦公會議紀要等其他政策措施。抽樣過程由評估機構主導:基于對被評估單位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前期研究,結合政策措施的社會關注度,在被評估單位提供的發文記錄基礎上,由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隨機抽取,確保樣本客觀性與代表性。
2.現場評估
評估工作組進場后,依據被評估單位提交的材料,與評估對象相關人員進行一對一訪談,核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實際開展情況;對提交的材料逐項核查印證,與評估對象共同核對《評估材料提交清單》,確認無誤后簽字存檔。
3.開展評估
通過案卷查閱,重點評估兩方面內容:第一,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查閱機制建立、宣傳培訓等材料,填寫《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署落實情況評分表》。第二,政策措施合規性:針對抽取的政策措施,結合被評估單位的自我審查記錄,核查審查范圍是否全面、流程是否規范、結論是否準確、整改是否及時,梳理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4.評估結果統計與報告撰寫
評估機構結合所獲資料及政策措施審查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統計評分并形成初步評估結果與報告;根據評估對象的反饋意見進行溝通調整,最終形成正式評估結論。
(四)總結驗收階段
形成總結報告,對評估全過程涉及的電子及書面文件進行系統化歸檔;涉及保密要求的資料,嚴格按保密規定單獨管理存檔。
4 結 語
依托豐富的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經驗,我們可提供全流程專業服務:

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是破解自我審查“動機悖論”的關鍵制度創新。它通過引入獨立、專業的市場化力量,在政府決策與市場競爭之間構筑起客觀中立的“制度防火墻”。我們將持續以專業視角助力破解行政干預與市場競爭的深層矛盾,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實務支持。
(作者:吳紅遐 鄭鵬 楊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