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交媒體盛行的當下,利用微信朋友圈討債、于客戶群內配發照片并標注“老賴”等行為屢見不鮮。這些看似直接的維權手段,實則可能悄然跨越法律紅線,觸及名譽權保護的敏感地帶。本文基于《民法典》及相關司法案例,系統解析在社交平臺上使用及被使用“老賴”等標簽的侵權認定標準,為實務操作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導。
1 “老賴”稱謂的法律屬性與名譽權保護的立法框架
“老賴”并非法律術語,而是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稱謂,一般指經法院判決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黑龍江法院網發布的一篇文章指出:“對‘老賴’在法院有一個專業術語,叫做失信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規避法院的執行,那么這種人就被執行法官稱為‘老賴’。”內蒙古興安檢察院、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也將“老賴”稱之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俗稱。這一稱謂承載著對民事主體信用評價的強烈否定性,與《民法典》第1024條所保護的“信用”范疇相關聯。
我國名譽權保護體系以《民法典》第1024條為核心構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進一步明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法律框架構成認定“老賴”表述侵權與否的標尺。實踐中,法院需在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尋找平衡:既防止濫用“老賴”標簽侵害他人信用,也為正當維權保留合法空間。
2 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與司法認定標準
(一)行為不法性:言論失實與侮辱誹謗的雙重審查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侵權行為的核心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實施侵害。在網絡發布“老賴”等表述時,法院首先審查言論的真實性與表述方式:
事實真實性層面,行為人需舉證證明債務關系存在且符合“老賴”的法律要件。(2023)浙0421民初3491號案中,被告在抖音平臺發布原告“欠錢不還”視頻,卻未能提供確鑿證據;且根據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原被告之間的業務費已經結清。法院認定被告言論缺乏事實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的名譽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反之,若行為人能提供生效判決書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截圖,則可能構成正當陳述。
表述方式層面,使用侮辱性詞匯將直接加重不法性。(2022)遼02民終5330號案顯示,被告在500人行業群中同時使用“老賴”“王八蛋”等詞匯,并配發當事人身份證照片。法院認為其言辭已超出合理維權范疇,構成侵權行為;即使雙方之間有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仍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非網絡貶損。法院的認定表明行為方式的合法性獨立于事實真實性。
(二)損害事實:社會評價降低的舉證與推定
名譽權受損的核心是“社會評價降低”,這一事實的證明難度直接影響裁判結果。(2023)遼04民終2694號案件中,法院根據在侵權視頻發布期間原告某公司在某平臺的營業額減少82338.5元及侵權視頻的觀看、點贊及評論情況,綜合認定被告在相關領域的網絡平臺上發布不實言論及視頻使得作為個人的原告在相關領域的個人社會評價降低,使得作為公司的原告某公司信譽受損導致營業額下降,故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24)豫08民終1988號案例中,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散布關于某某公司及原告的不當言論,多次使用“小人”“人渣”“騙取”“訛詐”等侮辱性詞匯,因被告微信好友中有一部分為某某公司的客戶及員工,故法院認定被告發表的言論使某某公司在其客戶及員工心目中的社會評價降低。對于知名人士而言,其社交圈的評價傳導性更強,朋友圈內的負面信息可能迅速波及商業合作領域。而(2022)遼03民終2515號案因原告僅能證明言論存在,卻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行為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的法律后果最終敗訴。
(三)因果關系:言論傳播與評價降低的關聯性認定
法院通常采用“相當因果關系”標準,即言論傳播足以引發社會評價降低的可能性。當言論內容明確指向特定主體,且傳播范圍覆蓋其主要社交或商業圈層時,法院一般直接認定因果關系成立。(2021)浙02民終3908號案中,被告不僅在微博發布“老賴”言論,還特意邀請原告的四位朋友圍觀,因微博是針對社會大眾的,被告還要求他人進行轉發,且將含有原告名字和頭像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附圖在微博中發布,說明其發帖明確指向原告,使法院確信被告在新浪微博上發布失實言論與社會公眾降低對原告社會評價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022)遼02民終5330號案中,被告在1200人微信朋友圈及兩個行業群(共708人)發布信息,如此廣泛的傳播也足以導致同行對原告信用產生懷疑。
(四)主觀過錯:故意與過失的司法認定
故意表現為明知言論不實仍發布,如(2020)黔01民終491號案中,被告在與原告的通話中已確認債務糾紛存在爭議,卻仍發布“滿嘴瞎話”等定論性表述;(2020)黔01民終491號案中,被告先后公布了原告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個人隱私材料、信息,并發表“流氓”“老賴”等內容,其所發布的上述內容具有貶低原告人格的含義,其在主觀上具有對原告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對原告的客觀評價。
3 影響侵權認定的關鍵因素深度解析
(一)傳播場景的公共性程度
封閉熟人圈:如家庭群、20人以下的小范圍朋友群等私密性較強的場景,法院可能認定其公共性較弱,通常需要更嚴格的損害證明。這類場景傳播范圍有限,影響相對可控。
特定群體圈:如業主群、行業群、校友群等具有明確公共交流功能的群組,即使人數較少,也可能被認定為“公開場合”。例如,業主群具有信息共享、集體協商的功能,屬于特定社會關系中的公共領域,傳播內容易對當事人造成實質性影響。
半開放社交平臺:如微信朋友圈,雖然名義上是私人空間,但實質上已成為個人自媒體,內容可能通過好友的閱讀、轉發、評論在特定社交圈內擴散,形成持續性負面影響。法院通常傾向于認為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尤其是在好友數量較多的情況下。
全開放社交平臺:如微博、抖音、小紅書等公開性較強的平臺,傳播范圍廣、速度快,且內容可被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轉發,公共性程度最高。在此類平臺上發布侵權信息,極易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廣泛損害,法院通常從嚴認定其侵權責任。
(二)言論內容的侮辱性程度
單純使用“老賴”一詞與附加侮辱性詞匯存在顯著區別:
1.僅稱“老賴”可能被認定為侵權,需結合真實性核實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若搭配“人渣”“訛詐”等詞匯(如2022遼02民終5330號案),則同時構成侮辱;
3.配發身份證、照片等隱私信息的行為,會被法院視為“加重侵權情節”,如(2020)黔01民終491號案中,被告公布原告身份證照片的行為使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意明顯。
4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與司法實踐
(一)停止侵害與消除影響
法院通常判決侵權人立即刪除相關言論,并在原傳播渠道發布道歉聲明,道歉聲明需法院審核確認,確保足以消除影響。如侵權人不配合,法院也可能會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并由侵權人支付相應費用。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裁判尺度
此類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呈現“低額化、嚴格化”特點:多數案件賠償金額在500-2000元之間,如(2022)遼02民終5330號判決賠償2000元;(2020)黔01民終491號案二審改判駁回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理由是“原告未能證明存在失眠、抑郁等嚴重精神損害癥狀”;僅當言論傳播范圍極廣(如萬人以上平臺)或造成嚴重后果(如被侵權人罹患精神疾病)時,法院才會支持較高賠償。
(三)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
在僅針對個人的名譽權侵權案中,個人之間的侵權賠償較低。此外,合理維權費用如公證費和律師費僅在部分案例中被支持,但其他如交通費、誤工費等通常不被支持。
5 權利人的維權步驟
(一)證據固定
1.立即對微信群、朋友圈內容進行截圖,同時通過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
2.記錄傳播范圍:微信群成員數量、好友列表截圖、言論被點贊或轉發的記錄;
3.收集損害證據:客戶質疑的聊天記錄、合作伙伴的解約通知、行業內的負面評價等。
(二)協商與警告
1.向侵權人發送律師函,要求刪除內容并道歉;
2.明確告知其行為可能構成侵權及相應法律后果。
(三)訴訟準備
1.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可選擇侵權行為地(如被告住所地、言論發布地)或結果地(原告住所地)法院;
2.計算索賠金額:合理開支全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結合傳播范圍主張2000-5000元。
社交平臺的便捷性使言論傳播成本急劇降低,但這并不意味著責任豁免。從《民法典》第1024條到具體司法案例,法律始終在警示,“老賴”二字的背后是對他人信用的否定性評價,隨意使用可能構成侵權。對于權利受損者,及時取證、合法維權是關鍵;對于爭議解決者,恪守核實義務、選擇合法途徑是底線。唯有如此,才能在維護自身權益與尊重他人名譽之間找到平衡,共同守護網絡空間的法治秩序。
(作者:鄭鵬 熊一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