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6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號關于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簡稱《1號公告》),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并即日實施。 ① 《1號公告》明確:“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出口。”《1號公告》同時警告:“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組織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日本的組織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文將首先簡要梳理中國出口管制規范框架,其次重點分析《1號公告》所涵蓋的內容,最后提出針對企業的合規與應對建議,以幫助企業更好應對。
1 中國出口管制法律框架
至今,中國已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法律法規為中心的出口管制規制體系。
(一)兩用物項范圍
我國出口管制所規制的兩用物項涵蓋10個行業領域,包括:專用材料和相關設備、化學制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電子;計算機;電信和信息安全;傳感器和激光器;導航和航空電子;船舶;航空航天與推進;以及其他物項。 ② 物項類型包括5大類:系統、設備和部件;測試、檢測和生產設備;材料;軟甲;以及技術。 ③
2025年,商務部第55、56、57、58、61、62號公告對稀土全產業鏈(包括5項:稀土設備、原輔料、中重稀土相關物項;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生產線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等技術;稀土回收技術;以及境外相關稀土)、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即鋰電池相關產業鏈)、超硬材料相關物項、無人機技術、半導體(含芯片及設備)、人工智能(AI)等宣布出口管制, ④ 但決定暫停其實施。 ⑤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規定首次明確并應用了我國出口管制法律體系中的域外管轄規則,即對于境外組織和個人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稀土相關物項時,如果“每個可獨立使用物項中中國產受管制稀土成分價值占比高于0.1%”,應當申請出口許可。
(二)最終用戶確定
依據商務部第61號公告《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最終用戶包括境外軍事用戶、出口管制管控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值得注意的是:我國50%規則將自動適用于處于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實體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無論該分支機構是否位于中國。
2 《1號公告》內容解讀
(一)管制物項
依據《1號公告》,“所有兩用物項”均被禁止向特定日本最終用戶進行出口。依照前述分析,包括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即鋰電池相關產業鏈)、無人機技術、最終用途為研發、生產14納米及以下邏輯芯片或者256層及以上存儲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導體的生產設備、測試設備和材料,以及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稀土全產業鏈(包括稀土生產、提純和回收等工藝)以及超硬材料(包括用于半導體、超精密加工的高端CVD金剛石、薄膜、晶片等)。受到管制的物項還包括與此相關的軟件和數據。
(二)最終用戶
依據《1號公告》,“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要求“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日本的組織和個人”。據此,無論是否為中國企業或受中國企業控制的分支機構,均受到《1號公告》的禁止性要求規制,均不得將受管制物項提供給日本的組織和個人。值得注意的是:《1號公告》并未要求出口物項具有“最低成分含量”,似有應用“直接產品”規則,達到完全實施出口管制的目的。
3 企業合規風險與應對建議
此次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升級,為企業對日出口貿易提出了新的合規要求。企業在進行出口貿易交易時,應采取以下措施,系統、完整地識別并評估其出口物項是否符合《1號公告》的要求。
(一)了解你的客戶和最終用戶
首先,出口企業應對出口貿易的直接交易方和最終用戶進行完整、全面的盡職調查。具體而言,出口企業應查明直接交易方和最終用戶是否參與了“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活動,無論直接交易方和最終用戶的國籍是否為日本籍。在判斷是否交易方和最終用戶是否參與了“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方面,企業不僅應對直接交易方和最終用戶的股權結構、內部控制進行調查,還應向直接交易方及下一接收方出具《合規告知書》,明確要求其不得將出口物項用于任何可能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用途,明確不得間接轉供、規避我國出口管制規定,并要求其提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承諾。企業必須在全鏈條上確保最終用戶和用途的純粹民用性質。
(二)掌握出口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
同時,正確區分嚴格受管制的兩用物項和可正常進行的商業出口,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企業的商業利益。因此,出口企業也應當建立內部篩查清單,一是對本企業擬出口的產品、材料、設備、技術進行全面統計,二是與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所列明的行業領域和管制物項類別進行對比分析。尤其是從事與稀土(如鎵、鍺、銦相關物項)、關鍵化學品、特種合金、高端機床、數控系統、高性能復合材料、無人機、特定電信設備、激光與傳感器技術、航空航天與推進技術等領域產品、設備、軟件和數據出口的企業,更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判斷。
(三)妥善應對海關監管
在出口過程中,如果企業收到海關《質疑通知書》,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響應,準備報關單和出口合同,清晰體現出口物項的品名、規格、數量和最終用戶信息;并準備說明文件,旨在解釋并說明該出口物項不屬于管制物項的理由以及最終用戶不屬于管制范圍的理由。同時,企業也應及時提供海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強有力地證明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不屬于受管制范圍。
結 語
《1號公告》的發布與實施,標志著中國對日出口管制體系邁入了更具系統性、精準性與域外效力的新階段。這一公告不僅進一步鞏固和深化了我國已初步建立的、覆蓋關鍵物項和核心技術、針對特定主體的體系化、多維度出口管制監管架構,更通過明確的禁令與追責條款,對中日貿易,尤其是涉及第三方的轉口貿易和間接貿易,帶來了顯著且深遠的影響。部分高度依賴出口管制物項的產業鏈和供應鏈,或將面臨結構性調整的挑戰。在此背景下,中國企業應深刻認識到出口管制合規的戰略重要性,積極主動地構建并運行貫穿產品生命周期、覆蓋全鏈條、全流程的出口管制合規管理體系,并提前制定周密的應對預案,以在復雜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實現合規經營與可持續發展。
注 釋
①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1號 關于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6年1月6日,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6/art_fbb3da556a7642f697fa2530c1535794.html
②《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https://aqygzj.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600926013/attach/202511/a7d3c18725de412c84ed7354d28800f3.pdf
③ 同上。
④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5、56、57、58、61、62號
⑤《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0號 公布暫停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5號、56號、57號、58號及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1號、62號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5/art_47f3f3f7aac8447285df7861cc36fa79.html
(作者:楊青 周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