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因此,存在保險理賠關系及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基礎關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如何在第三者訴訟中協調這一關系,成為司法訴訟中一直爭辯不休的問題。而協調這一關系的關鍵在于保險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保險法司法解釋四對保險法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考慮到實踐中法院在審判中觀點不同,各地實際做法千差萬別,本文從個案出發,分析兩種關系的不同和部分法院處理方法的一些考慮因素,希望能為司法解釋四的適用提供一定的理解基礎。
【關鍵詞】 責任保險 賠償責任 怠于履行
一、案情簡介
2015年初,張某雇傭李某為其駕駛黑AE7593重型半掛牽引車,月工資6500元。該車登記在案外人B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本案的張某以被告A運輸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雇主責任險。2017年7月22日,李某在石家莊市等待運貨途中在其修車時,駕駛室突然滑落,李某受壓導致腰部骨折,隨即被送至醫院救治,前后總計花費醫療費七萬余元。
原告李某提出訴訟請求:張某、A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李某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二十余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某與被告A運輸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賠償責任。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及法院判決依據的分析
本文要討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是: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是否適格?從本案的案情來看,本案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保險公司不適宜作為本案的被告。
本案中,張某車輛并未登記在A運輸公司名下,可以說張某在法律上與A運輸公司完全無關,而張某的雇員顯然不能成為A運輸公司的雇員。法院對此,也明確了原告并非A公司的雇員。根據保險合同原理來看,本案A運輸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根據雇主責任險的一般法律關系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對其雇員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承擔賠付責任。而本案中,原告和A運輸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顯然不符合保險法對被保險人的規定。因此,本案保險公司作為被告顯然不適格。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保險公司根據張某的投保進行了承保,這種情況下,這也是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唯一依據。但本案的疑問是:如果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沒有賠償關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是什么?法律邏輯又如何自洽?由于法院未予以釋明,我們也無從得知。
在這么復雜的法律關系中,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需要對保險糾紛審理有豐富的經驗。但本案中,顯然沒有認真分析各方的法律關系和責任,其判決依據顯然不能支撐最后的結論。
三、結合責任險理賠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本案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與新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四存在沖突
從上述案例來看,保險理賠存在其復雜性,是否在第三者責任賠償案件中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不宜簡單處理。從法律規定來看,對于責任險保險中保險公司如何對第三者進行理賠的問題,中國的保險法也是逐步修改,并通過司法解釋進行了不斷明確和細化的過程。目前,對保險人作為被告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
(一)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通過增加條款的方式,明確了在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保險人向第三者承擔責任的兩種情形
2009年保險法進行修訂時,在保險法第五十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款規定,變更為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進一步規范了保險公司向第三者理賠的條件。新修訂《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其增加的第二款又明確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和第三者的請求權。“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根據該規定,第三者直接獲得保險人賠償的兩種情形:一是賠償責任已確定;二是在賠償責任確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怠于履行請求權。反觀本案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并未確定,被保險人也被法院明確不應承擔責任,顯然保險人承擔責任不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二)保險法司法解釋四進一步明確了責任險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的具體情形
由于保險法對于賠償責任確定和怠于履行的標準并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則通過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了賠償責任和被保險人怠于履行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
(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
(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且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或者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可以認定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情形。”
從司法解釋來看,司法解釋分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和被保險人怠于履行兩個方面;對于責任確定后的司法操作模式,是由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進行支付,是被保險人的請求權。這是目前較為常見的保險理賠方式,這種方式的實質是保險金直接向第三者支付。按照傳統的理賠思路,被保險人在賠償責任確定后向第三者進行賠付,然后再由保險公司理賠。這種操作模式弊端在于需要被保險人先支付賠償款,如果被保險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時,賠償進程將無法進行。如果打通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進行支付的通道,就可以省掉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支付資金的環節,提高投保的經濟效益,也可以更好地體現保險的價值。
按照上述分析,法律能否直接規定保險人直接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呢?這是社會目前高度關注的話題。在第三者賠償案件中,保險人與第三者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對保險事故的情況并不熟悉,如果所有的賠付責任都由保險人承擔,在沒有明確的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可能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保險公司查明保險事故,甚至對理賠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司法解釋對于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進行理賠始終采取了謹慎漸進的態度。第三者和被保險人的訴訟中,直接將保險人作為被告并不符合目前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要求。本案中,在被保險人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直接賦予第三者保險金請求權顯然與司法解釋四的精神不符。
(三)《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交通事故中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該解釋的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由于交通事故侵權訴訟的事實、責任一般情況下明確,有利于法院對保險合同一并審理。雖然從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存在一些爭議,但畢竟是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較多,有一定的司法實踐基礎。該司法解釋也為目前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法定的依據,我們可以將其視為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承擔責任的特殊規定。但本案涉及的并非車輛的商業三者險,而是雇主責任險,顯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
四、司法實踐中不同操作及原因探析
無論是保險法還是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希望明確保險人在責任險訴訟中的相關地位。但從實際來看,司法解釋是對現有做法的確認和規范,也就是說,司法實踐遠比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更早進行探索,但由于沒有相關依據,各地操作方式不統一,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從司法解釋四來看,其意見精神還是限制第三者將保險人作為被告的情形,避免第三者的訴權濫用。對于保險公司不適宜作為賠償案件的被告的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賠償關系和保險合同約定可能不完全一致。從目前的案例來看,絕大部分案件中,二者并非完全重合。這主要關系保險合同的保障水平,由于保險合同的保險理賠款來源于投保人支出的保費,任何提高理賠金額的行為都是對全體投保人保險成本甚至是社會成本的提高,其保障水平應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是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權一般是基于侵權關系或者法律的相關規定;但對于保險合同而言,是根據雙方的約定,二者屬于不同法律關系體系。如果將二者合二為一,必須解決侵權和合同的兼容性,比如出臺相關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即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
三是保險關系并非人人熟知。雖然法官目前都具備了較高的法律素養,但考慮到保險訴訟的經驗及保險本身的專業性質,有些問題仍然對審判法官來說是個挑戰。有些地方的法院由于相關的保險案件不多,審判法官可能從來都沒有接觸過保險案件,特別是侵權訴訟的法官往往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保險訴訟案件的基礎是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于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作為金融公司的保險公司出具的合同中存在一些約定俗成的內容,部分法院可能對此并不了解。另外,考慮到目前案件審理尚未進行繁簡分流處理,每個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要進行審理,很多時候法官可能沒有時間去厘清相關的法律關系。因此,很多判例中都基本不對相關關系進行論述,而是直接認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筆者辦理的案件中,甚至有些地方的法院對人身險和責任險都不做區分地進行判決。有的地方法院從解決矛盾的目的出發,盡可能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保險公司的約定免責條款,即使存在合理性也不予認可,從而影響了正常的保險理賠秩序。
五、責任險理賠的發展趨勢
從長遠來看,保險人直接對第三者承擔責任也許是一種保險理賠的發展趨勢。保險公司參與訴訟不僅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也有利于更充分地體現保險的保障價值。但是保險理賠畢竟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保險公司參加訴訟給目前的理賠和訴訟體制帶來了挑戰。從司法審判來看,由于保險理賠存在自身的特點,對于涉及保險理賠的訴訟案件可以考慮設立單獨的法庭審理,或者有審理保險合同經驗和專長的法官參與審理,可能更符合責任保險的訴訟解決。
(作者:崔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