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指引》的主要內容
該指引共分六部分二十九條,基本涵蓋了涉網絡虛擬財產執行的全流程。
首先,在總則部分,指引對“網絡虛擬財產”作出界定,即存在于網絡上、具有財產性、能夠以現有標準衡量其價值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并將數字藏品、游戲裝備、Q幣、虛擬貨幣等納入調整范圍。同時,數字人民幣、微信/支付寶內可直接支付結算的電子資產以及具有人身屬性的賬號類資產被排除在外。由此可見,指引在對象范圍上采取了“概括定義+類型列舉+排除規定”的規范模式。
其次,在財產調查部分,指引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較為明確的網絡虛擬財產線索,包括賬戶名稱、手機號、郵箱、社交賬號等;被執行人則負有書面申報名下網絡虛擬財產的義務。法院可依法通過查詢、搜查、傳喚、調查令、懸賞公告以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函協查等方式查明財產情況。
再次,在執行控制部分,指引明確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占有、實名登記的網絡虛擬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虛擬貨幣,進一步規定扣押須經執行局局長審核并報院長批準,法院應配備冷錢包,并將涉案虛擬貨幣轉入法院專門設立的冷錢包保管,原則上不得繼續使用原持有人錢包或中心化交易所賬戶。
在保管和處置部分,指引要求原則上由執行法院自行保管虛擬貨幣,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協助保管,但須建立“執管分離”“多人多鎖”“相互監督”機制。對于處置參考價,可以根據市場公開價格、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或評估來確定。對于價格較透明、受眾有限、價值波動快的虛擬財產,法院還可采用平臺回購、寄售、協商折價等靈活變價方式。
最后,在法律責任部分,指引對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協助執行、執行人員違規查詢控制、私自保管、泄密以及不當保存私鑰、助記詞等行為,均作出明確禁止和責任追究規定,反映出該指引對程序合法性和資產安全性的高度重視。
2 指引的主要亮點:從合法性視角看虛擬貨幣財產屬性
(一)將虛擬貨幣納入“網絡虛擬財產”體系
該指引將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明確納入“網絡虛擬財產”的調整范圍,并在附則中專門對“虛擬貨幣”作出定義。從法理上看,執行的前提是對象具有可被支配、可被控制、可被處分并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性價值。若某一客體不具財產屬性,執行程序本無從展開。
因此,盡管指引并未直接使用“虛擬貨幣屬于合法財產”之類的明確表述,但其通過將虛擬貨幣納入執行客體、允許調查、扣押、保管和處置,實際上已經在執行法層面間接承認其具有財產屬性和責任財產地位。這種承認是審慎的、功能性的,不等于認可其貨幣地位,也不等于認可其交易合法性,但足以表明:在司法執行語境中,虛擬貨幣并非當然處于法律保護之外的“非法之物”。
這一點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圍繞虛擬貨幣的法律評價,實務中常出現“禁止交易”與“是否屬于民事財產”之間的混淆。該指引實際上區分了兩個層面: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是虛擬貨幣作為貨幣替代物在市場上的流通、融資、兌換及相關經營活動,但這并不當然否定其作為一種具有交換價值、可控制、可轉移之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此種區分體現了較為成熟的法理判斷。
(二)指引體現了“財產屬性”與“監管限制”并存的合法性邏輯
該指引的另一亮點,在于其沒有簡單地以“可執行”替代“合法”,而是在承認虛擬貨幣具有可執行財產屬性的同時,始終將其置于金融監管、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框架之下。這種制度設計體現出鮮明的合法性思維。
例如,指引一方面規定虛擬貨幣可以被扣押、保管、變價,另一方面又明確要求:執行中如遇無法自由流通交易或者變現困難的情形,應與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溝通,必要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涉及結匯申報的,嚴禁違反行業監管、財政規范、外匯管理以及反洗錢、反恐融資規則。可見,指引并未將虛擬貨幣視為可以自由流通處置的一般商品,而是承認其執行上的財產性,同時嚴格限制其處置方式必須符合現有監管秩序。
從合法性角度看,這種安排實際上構建了一個較為清晰的判斷框架: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可以在執行法上得到承認,但其實現路徑必須服從國家金融監管政策。這既避免了將虛擬貨幣“一概非法化”所帶來的債權實現障礙,也避免了在執行過程中突破既有金融監管紅線,具有較強的平衡性。
(三)規定冷錢包扣押方式,說明法院承認虛擬貨幣具有可被合法控制的財產權客體特征
如果說把虛擬貨幣納入執行范圍是抽象層面的財產屬性確認,那么要求使用冷錢包實施扣押,則是技術層面對其“可支配性”和“可控制性”的進一步確認。
財產權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于權利人或者國家機關能夠對財產實施排他性控制。虛擬貨幣的控制關鍵不在物理占有,而在私鑰掌握。指引要求將涉案虛擬貨幣轉入法院專門設立的冷錢包中存放,而非停留在原持有人錢包或交易所賬戶,這意味著法院已明確認識到:虛擬貨幣并不是不可觸碰、不可控制的純技術符號,而是一種可以通過私鑰和地址管理實現排他性控制的數字財產。
從合法性視角看,這一規定尤其重要。它表明,法院不是在事實層面容忍被執行人繼續控制虛擬貨幣,而是在法律程序下通過規范化技術手段完成國家強制控制。這種“冷錢包扣押”模式,本質上是對虛擬貨幣作為執行標的可控制性的制度確認,也是其財產權客體屬性的重要表現。
(四)將虛擬貨幣與其他網絡虛擬財產一并規范,但又作分類處理,體現審慎合法性立場
該指引將虛擬貨幣與游戲幣、數字藏品、Q幣等并列納入網絡虛擬財產范疇,這說明法院在執行對象識別上采取了統一的數字財產視角。但與此同時,指引又專門針對虛擬貨幣設置了更嚴格的審批、扣押、保管和結匯規則。也就是說,它并非簡單地將虛擬貨幣等同于一般網絡道具,而是在統一框架下進行差異化規制。
這一點從合法性上看很有價值。它反映出法院并未回避虛擬貨幣的特殊性:虛擬貨幣既具有財產價值,又帶有較強金融風險、跨境流動風險和合規風險。因此,司法機關對其采取的是一種“承認其財產性、限制其流通性、強調其程序性”的規范態度。這種態度比簡單的肯定或否定更符合現階段我國法治與監管現實。
(五)為未來裁判與執行實踐提供了重要的規范信號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該指引雖然只是地方高院的試行文件,但其釋放出的信號非常明確:在現行法律政策框架下,虛擬貨幣并非完全不能進入司法執行程序。相反,只要堅持合法審查、程序控制和監管協同,法院可以對其進行調查、扣押、保管和依法處置。
這一點對于未來司法實踐具有重要影響。它意味著,在債權執行、刑事涉財產執行甚至相關民商事爭議中,法院對虛擬貨幣的認識正逐步從“概念爭議”走向“規則構建”。尤其是在合法性論證上,該指引提供了一個值得重視的實務樣本:即不以否定交易行為合法性來否定財產本身的價值屬性,不以監管高壓狀態來否定司法保護與執行的必要性。
3 結 語
該指引是一份兼具實踐性與制度探索意義的規范文件。它回應了數字時代執行對象擴張的現實需求,較早構建了較為系統的網絡虛擬財產執行規則,并將財產調查、執行控制、技術保管、變價處置和責任追究貫通起來,具有較強的實務指導意義。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該指引通過將虛擬貨幣納入執行體系、規定冷錢包扣押和專門保管機制、強調監管協同與合規處置,在司法實踐層面間接承認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及其在一定條件下的可執行性。當然,這種承認并不意味著對虛擬貨幣流通和交易合法性的放開,而是在現有金融監管、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框架下作出的審慎確認。與此同時,作為試行規范,該指引在權屬證明、價值評估、跨平臺協助邊界以及涉境外鏈上資產執行銜接等方面,仍有待通過后續案例積累和更高層級規則進一步完善。總體而言,該指引為觀察我國司法對虛擬貨幣“有限承認、嚴格監管、程序控制”的基本立場,提供了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樣本,也體現出人民法院在面對新型數字財產執行難題時,堅持務實處置、審慎規范與風險防控并重的司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