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的設立階段以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施工合同,如果該行為屬于設立公司的非必要行為,且發起人存在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則由發起人作為該合同的民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積極參與到國際商事交易當中,既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也同時面臨著許多交易風險。許多中國企業在對外經貿交往中都發生過商事爭議,也或多或少地參與到國際商事仲裁、訴訟、或國際商事調解當中。
在公司設立中形成的投資權益,主要圍繞擬成立公司的股權形成的權益及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形成的其他財產權益。這些權益有現實的或可期待的利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發起人協議約定的情況下,發起人投資權益是可以轉讓的。
在對內關系上,當公司未成立時,發起人之間應承擔受信義務,且應依據發起人協議承擔責任。在對外關系上,當公司未成立且形成債務時,發起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公司成立后,會依據公司是否接受合同之債及合同簽訂主體情況,分別處理。
隨著國民經濟和保險行業的發展,保險領域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日益受到廣泛關注,然而我國現行保險法未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國際商事仲裁是近來十分熱門的話題,由于其自身的特點所帶來的優勢,在現今比較成熟的一些國際商業交易中,仲裁已成為企業最受青睞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因此了解和掌握國際商事仲裁對從業人員具有重要意義。
界定清楚公司發起人,是正確處理公司設立糾紛與發起人責任糾紛的前提與基礎。本節主要包括發起人的法定條件、發起人資格的特殊限制、發起人之間、發起人與股東之間關系、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關系等內容。
今年消費者協會“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負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直播帶貨和銷售的不合理規則兩個方面。主播翻車不僅僅給主播帶來負面影響,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了可能涉及賠償或處罰等民事行政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受到新冠疫情及經濟下行的影響,許多企業面臨經營困境,甚至有些企業不得不考慮如何脫困重生。脫困重生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最為關鍵的是如何處理負債。在我國法律框架內,有三種方式可以幫助危困企業有效地處理負債,幫助危困企業脫困重生。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引入股權投資人等三種方式,在操作程序、推進力度、保護危困企業出資人等方面均有所區別。
重整為什么能拯救困境中的企業,重整怎么拯救困境中的企業?本文將從這兩個角度出發對重整制度進行介紹,供企業、股東以及相關各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