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年4月1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信托)發布《關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風險處置進展的公告》,宣布取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復,同意此前提交的關于對四川信托實施重整的行政許可申請。
《新公司法》從法律層面增加了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種類,并對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程序、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財產的交付轉讓程序、非貨幣財產出資瑕疵法律責任進行了體系化的規制。
隨著Web3.0時代的到來,以區塊鏈、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為代表的新型互聯網技術成為了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虛擬貨幣因其獨特的去中心化、記賬留痕、數量恒定、國際化以及抗通脹的特性,逐漸引起了投資者的高度關注;但與此同時,虛擬貨幣的發展也對國家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風險。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的適用主體擴大至民營企業。本文將梳理相關罪名的修改情況、運用要點、追訴標準,以期拓寬民營企業治理內部腐敗問題的思路。
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新解釋),與之前施行的涉稅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相關司法規范(以下簡稱舊規范)相比,有多處變化與突破,對新形勢下辦理涉稅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新解釋有如下主要制度亮點:
善用代位清償優先權,抓住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機會,從而有效幫助被代理人的債權獲得實際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如何理解上述規定,在破產案件處理中對相關方有重大影響。本文擬結合A公司重整案(以下簡稱本案)相關問題處理,對此發表一管之見。
本文就新《公司法》新增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進行解讀,并結合實務提出個人見解。
繼內地與香港在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仲裁保全安排、仲裁裁決執行、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互認、民商事委托提取證據、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互認執行等安排簽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于2019年1月18日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新安排),新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已于2024年1月29日在內地生效。
自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得到了快速發展。中國企業在海外的并購、投資和工程承包等業務均逐年增加,這不僅提升了中國企業的國際影響力,而且也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的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在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因國際商業大環境、地緣政治、商業習慣等因素影響,不可避免的會存在較多的商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