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護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出發,《會議紀要》明確了“公司認繳不加速到期為原則,加速到期為例外”的裁判規則。但如何證明《會議紀要》中第6條第(1)項規定中的達到破產條件,將是未來實務操作中的難點問題。此外,第6條第(2)項的規定意義也不大。
案由反映案件所涉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2020版本實施在即,筆者通過解析和比較2010版本與2020版本,著重關注了2020版本在FCA術語下的“已裝船提單”的附加選項等調整內容,并對國際貿易參與方容易出現的問題和易誘發爭議的細節進行了披露和提示。
為了妥善處理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法律糾紛并提供制度保障,經平等友好協商,內地與港澳先后簽署了制度性“雙邊安排”并得到有效實施,標志著民商事司法合作機制向更緊密協助關系邁進,使區際司法合作或協助關系有了新的發展。
由于法律規定本身較為原則,表見代理的認定受個案事實差異和法官個體認知差異影響較大,故審查認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本文將結合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重新認識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文中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由于部分經營者不了解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規范和管理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導致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本文將梳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量刑、典型案例,并且提出企業預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議。
相較于普通公眾,企業經營者個人名譽遭受侵害,往往具有更復雜的商業背景、定責考量以及侵權后果。如果企業經營者無法做到準確有效地維權,敗訴結果可能會使事件雪上加霜。本文將分析企業經營者個人名譽受損時訴訟策略選擇的關鍵問題,以期提供指導。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給客戶帶來的往往是潛移默化的服務體驗,然而看似平凡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卻是律師在進行業務開拓時的“利器”。本文將具體闡述如何做好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從而推動法律業務的深挖拓展、客戶關系的維系乃至升華。
2018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推動旅游與農業、林業、水利融合發展,以旅游產業類項目為核心的森林公園能整合資源優勢、切合政策要求,本文即以此為切入點,就投資開發森林公園項目的實務問題進行初步討論。
律師費是訴訟成本中的重要部分,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律師費往往由委托方自行承擔。但實際上,在我國法律中,對于律師費的承擔存在著一些與通常觀點不同的規定。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和整理,明確在我國律師費用轉付的案件類型以及今后可能的趨勢。